Re: [問題] 請問關於民法上推定死亡順序..

看板TransLaw作者 (我不是蹈尾)時間16年前 (2007/11/19 01: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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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回應,以下是我的再回應: 一.我並不了解什麼是語言上操縱可能或語言上可操縱性. 大略在網路上找了幾下也未得解答. 依我從字面上的理解, 或許是指我的說法僅在語言文字上有發生的可能, 白話來講就是文字遊戲罷了. 不過推定本身就是法律對於不確定的事實強加一定法律效果, 所以說推定本身也僅具有語言(文字?)上的操縱可能? 我想我的理解應該有誤,還請指教. 二.(由於是隨思考過程打下,廢言難免,還請見諒) 而你所指出我的標準的瑕疵,是確實存在而有待補強的,以下是幾個嘗試: 例:僅甲乙丙同時遇難(車禍),今能證明甲先於乙死亡,但其證明方式不同, (一)甲丙陳屍災難現場,乙則是步行至一百公尺外始倒地身亡 (二)甲乙丙均陳屍現場,惟甲係受乙勒死之事證明確 那麼,丙該被推定為和誰同時死亡? 在(一)裡面,從死亡空間的異同而言,推定甲丙同時死亡應較合理, 但這仍然是建立在"乙後於甲(及丙)死亡"的架設下,恐怕有循環論證之虞. 在(二)而言,從死亡原因的發生而言,亦非無法決定究竟該推定丙和誰同時死亡. 因為事實上有可能(A)丙在車禍的第一瞬間就因頭骨碎裂而死亡, 而甲乙倖存卻發生口角,乙勒死甲的同時汽車起火,乙逃難不及被燒死; 或者三人均倖存,甲乙發生口角,丙加以勸阻,汽車起火(B)丙於甲被勒死的同時 被燒死,或(C)丙於甲被勒死後和乙同時被燒死,或(D)丙於乙被燒死後被燒死 大略整理死亡順序:(A)丙-甲-乙 (B)甲丙-乙 (C)甲-乙丙 (D)甲-乙-丙 其中(A)三者死亡原因均不相同,其死亡先後足堪認定; 但在(B)(C)(D)中則是乙丙死亡原因相同, 雖能證明甲乙死亡之先後, 卻無法證明"甲乙丙"死亡之先後, 因而吾人應該推定死亡原因相同之"乙丙"同時死亡, 而不是甲丙同時死亡. 這點在說理上或有不足,但在事證不明的情形下就此加以推定, 除非有反正推翻,否則應能成立. 於此可以被推導出的小結是:死亡原因相同者,推定為同時死亡. 這應是推定同時死亡事實上的先決條件. 而死亡空間的差異,則可作為反證的依據. 而要能證明甲乙死亡有所先後必然是因為甲乙死亡原因不同, 否則吾人當可依相同手法證明(死亡原因相同的)甲乙丙死亡之先後而無須討論本題. 故判準是丙之死因是否與乙相同,相同者推定為同時死亡;不同者則可另為判斷. 需補充的假設:例(一)裡的甲乙丙同是被燒死的. 若(二)的甲丙同是被勒死的,則要視情況而定. 回歸正題,甲先死於乙事證明確的情形,既有(一)跟(二)兩種. 則甲丙死亡原因相同之(一),推定為甲丙同時死亡. 乙丙死亡原因相同之(二),則推定為乙丙同時死亡. 當然,必然會有的問題是:若在(一)中,甲亦是被勒死的呢? 按雖然甲丙死亡原因不同(丙又被燒死了一次...),但由於不能證明甲丙死亡之先後, 而乙死亡之地點相去甚遠而可認定為後死於甲,故依然推定甲丙同時死亡. 綜上,其實(一)裡面並不是一開始就直接推定為甲丙同時死亡, 而是先推定甲乙丙同時死亡(因為死亡原因相同), 但是例外反證推翻乙和甲丙同時死亡的推定(藉由空間判斷時間). 而(二)則較單純是因為無法證明死亡原因相同之乙丙死亡之先後, 直接推定乙丙同時死亡.而甲因為死亡原因不同,又已證明甲是先死於乙, 前述推定乙丙同時死亡之效力及於甲,即推定甲先死於丙. 結論......有人要幫我下嗎? : : 一,假設這場車禍除了甲乙丙外, : : 另有A~Z等二十六人, : : 均不能證明其(A~Z)死亡之先後, : : 則推定渠等同時死亡,應屬當然. : ---- : : 二,今把甲乙二人加入A~Z同時遇難, : : 原則上亦要推定此二十八人同時死亡, : : 惟例外能證明[甲先於乙死亡]時, : : 始能推翻該項推定. : : 換言之,即此例外推翻了該二十八人同時死亡的推定, : : 其結論應該是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乙)死亡, : : 蓋其他二十七人被推定為同時死亡. : : 三,值得被相提比較的,與前述相反的可能性是: : : 設若如今能被證明的是[乙後於甲死亡], : : 則會有不同結論,即原本是推定渠等二十八人同時死亡, : : 例外的則是乙後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甲)死亡, : : 但其他二十七人依然被推定為同時死亡. : ---- : 二,跟三,似有語言上操縱可能 : 依題意似乎看不出甲或乙遠遠和他人死亡時間有距離 : 相反的,應該是時間很近才會有這個問題 : 在時間很近的時候說什是原則誰是例外有語言上可操縱性 : 舉 甲在前 乙在後 為例 : 照你的標準 : 如果我描述 甲先於乙死亡 則甲是例外 : 如果我描述 乙後於甲死亡 那變成乙是例外 : 這樣似乎會有點問題... : 再者 28人和3人是否相同之情況可能也有疑問 : 因為在這個問題裡也許人越少丙越是不知道要推定跟誰共同死亡 : 原本的題目該怎麼辦 : 我還想不出來 : : 七(補充),思考過程中,在前述"二"中,本文曾一度懷疑基於例外解釋從嚴之法理, : : 能否據[甲先於乙死亡],即推定甲先於其他另二十六人死亡? : : 惟甲以外的二十七人同時死亡乃法律所推定, : : 則除非再有反證推翻,否則應仍可推定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死亡. : : 此與例外解釋從嚴應不相干. : : 相反的"三",亦應有相同結論,不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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