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關於民法上推定死亡順序..
謝謝你的回應,以下是我的再回應:
一.我並不了解什麼是語言上操縱可能或語言上可操縱性.
大略在網路上找了幾下也未得解答.
依我從字面上的理解,
或許是指我的說法僅在語言文字上有發生的可能,
白話來講就是文字遊戲罷了.
不過推定本身就是法律對於不確定的事實強加一定法律效果,
所以說推定本身也僅具有語言(文字?)上的操縱可能?
我想我的理解應該有誤,還請指教.
二.(由於是隨思考過程打下,廢言難免,還請見諒)
而你所指出我的標準的瑕疵,是確實存在而有待補強的,以下是幾個嘗試:
例:僅甲乙丙同時遇難(車禍),今能證明甲先於乙死亡,但其證明方式不同,
(一)甲丙陳屍災難現場,乙則是步行至一百公尺外始倒地身亡
(二)甲乙丙均陳屍現場,惟甲係受乙勒死之事證明確
那麼,丙該被推定為和誰同時死亡?
在(一)裡面,從死亡空間的異同而言,推定甲丙同時死亡應較合理,
但這仍然是建立在"乙後於甲(及丙)死亡"的架設下,恐怕有循環論證之虞.
在(二)而言,從死亡原因的發生而言,亦非無法決定究竟該推定丙和誰同時死亡.
因為事實上有可能(A)丙在車禍的第一瞬間就因頭骨碎裂而死亡,
而甲乙倖存卻發生口角,乙勒死甲的同時汽車起火,乙逃難不及被燒死;
或者三人均倖存,甲乙發生口角,丙加以勸阻,汽車起火(B)丙於甲被勒死的同時
被燒死,或(C)丙於甲被勒死後和乙同時被燒死,或(D)丙於乙被燒死後被燒死
大略整理死亡順序:(A)丙-甲-乙
(B)甲丙-乙
(C)甲-乙丙
(D)甲-乙-丙
其中(A)三者死亡原因均不相同,其死亡先後足堪認定;
但在(B)(C)(D)中則是乙丙死亡原因相同,
雖能證明甲乙死亡之先後,
卻無法證明"甲乙丙"死亡之先後,
因而吾人應該推定死亡原因相同之"乙丙"同時死亡,
而不是甲丙同時死亡.
這點在說理上或有不足,但在事證不明的情形下就此加以推定,
除非有反正推翻,否則應能成立.
於此可以被推導出的小結是:死亡原因相同者,推定為同時死亡.
這應是推定同時死亡事實上的先決條件.
而死亡空間的差異,則可作為反證的依據.
而要能證明甲乙死亡有所先後必然是因為甲乙死亡原因不同,
否則吾人當可依相同手法證明(死亡原因相同的)甲乙丙死亡之先後而無須討論本題.
故判準是丙之死因是否與乙相同,相同者推定為同時死亡;不同者則可另為判斷.
需補充的假設:例(一)裡的甲乙丙同是被燒死的.
若(二)的甲丙同是被勒死的,則要視情況而定.
回歸正題,甲先死於乙事證明確的情形,既有(一)跟(二)兩種.
則甲丙死亡原因相同之(一),推定為甲丙同時死亡.
乙丙死亡原因相同之(二),則推定為乙丙同時死亡.
當然,必然會有的問題是:若在(一)中,甲亦是被勒死的呢?
按雖然甲丙死亡原因不同(丙又被燒死了一次...),但由於不能證明甲丙死亡之先後,
而乙死亡之地點相去甚遠而可認定為後死於甲,故依然推定甲丙同時死亡.
綜上,其實(一)裡面並不是一開始就直接推定為甲丙同時死亡,
而是先推定甲乙丙同時死亡(因為死亡原因相同),
但是例外反證推翻乙和甲丙同時死亡的推定(藉由空間判斷時間).
而(二)則較單純是因為無法證明死亡原因相同之乙丙死亡之先後,
直接推定乙丙同時死亡.而甲因為死亡原因不同,又已證明甲是先死於乙,
前述推定乙丙同時死亡之效力及於甲,即推定甲先死於丙.
結論......有人要幫我下嗎?
: : 一,假設這場車禍除了甲乙丙外,
: : 另有A~Z等二十六人,
: : 均不能證明其(A~Z)死亡之先後,
: : 則推定渠等同時死亡,應屬當然.
: ----
: : 二,今把甲乙二人加入A~Z同時遇難,
: : 原則上亦要推定此二十八人同時死亡,
: : 惟例外能證明[甲先於乙死亡]時,
: : 始能推翻該項推定.
: : 換言之,即此例外推翻了該二十八人同時死亡的推定,
: : 其結論應該是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乙)死亡,
: : 蓋其他二十七人被推定為同時死亡.
: : 三,值得被相提比較的,與前述相反的可能性是:
: : 設若如今能被證明的是[乙後於甲死亡],
: : 則會有不同結論,即原本是推定渠等二十八人同時死亡,
: : 例外的則是乙後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甲)死亡,
: : 但其他二十七人依然被推定為同時死亡.
: ----
: 二,跟三,似有語言上操縱可能
: 依題意似乎看不出甲或乙遠遠和他人死亡時間有距離
: 相反的,應該是時間很近才會有這個問題
: 在時間很近的時候說什是原則誰是例外有語言上可操縱性
: 舉 甲在前 乙在後 為例
: 照你的標準
: 如果我描述 甲先於乙死亡 則甲是例外
: 如果我描述 乙後於甲死亡 那變成乙是例外
: 這樣似乎會有點問題...
: 再者 28人和3人是否相同之情況可能也有疑問
: 因為在這個問題裡也許人越少丙越是不知道要推定跟誰共同死亡
: 原本的題目該怎麼辦
: 我還想不出來
: : 七(補充),思考過程中,在前述"二"中,本文曾一度懷疑基於例外解釋從嚴之法理,
: : 能否據[甲先於乙死亡],即推定甲先於其他另二十六人死亡?
: : 惟甲以外的二十七人同時死亡乃法律所推定,
: : 則除非再有反證推翻,否則應仍可推定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死亡.
: : 此與例外解釋從嚴應不相干.
: : 相反的"三",亦應有相同結論,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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