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關於民法上推定死亡順序..
我從沒想過這個問題!確實是挺有趣的!
-以下為正文-
我認為應該要將丙推定為與乙同時死亡,理由如下:
一,假設這場車禍除了甲乙丙外,
另有A~Z等二十六人,
均不能證明其(A~Z)死亡之先後,
則推定渠等同時死亡,應屬當然.
二,今把甲乙二人加入A~Z同時遇難,
原則上亦要推定此二十八人同時死亡,
惟例外能證明[甲先於乙死亡]時,
始能推翻該項推定.
換言之,即此例外推翻了該二十八人同時死亡的推定,
其結論應該是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乙)死亡,
蓋其他二十七人被推定為同時死亡.
三,值得被相提比較的,與前述相反的可能性是:
設若如今能被證明的是[乙後於甲死亡],
則會有不同結論,即原本是推定渠等二十八人同時死亡,
例外的則是乙後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甲)死亡,
但其他二十七人依然被推定為同時死亡.
四,上述"二","三"或許不易理解,玆再舉二例說明:
假設在電影[空軍一號]裡,總統(乙)沒留在機上,
並且在他跳機後,其餘機上人員無一倖免,
則現有的資訊(白宮知道)的是:
國安顧問(甲)一開始就被爆頭了,
則在此即是[甲先於其他人眾而死亡];
另外,總統因逃生艙設計不良也掛了,
則在此即是[乙後於其他人眾而死亡].
此二例應屬明白,不解者可再討論.
五,綜上,設丙即為A,甲乙丙三人同時遇難,
今能證明甲先於乙死亡,自應推定乙丙同時死亡.
六,這個問題的重點其實在於所能證明者究竟是[甲先死]或是[乙後死]?
這點我從沒細究,但在事實認定上應有其重要性.
推定同時死亡通常會被舉的例子是:乙打電話給丁說甲已經死了,不久後乙也掛了.
然而在災難發生後,單純的撥打電話,或者具體陳述某人已死,
在法律上會不會有不同的效果?
由於民事訴訟不排除傳聞證據,丁說乙說甲死一事,
應足以認定[甲先死]以及[乙後死].
所以這個通常會被拿來舉的例子無法被用來說明你問的問題.
(但實際上,這個例子中,若是依我的心證,[乙後死]的證明力較[甲先死]強,
亦即我會不採[甲先死]所能得到的結論.若此,甲將被推定和其他遇難者同時死亡,
甲與其他遇難者間即不生繼承問題,乙則會有繼承問題.)
但相反的,災難發生後,乙僅撥出電話尚未接通,則至多僅能證明乙後死.
=>推翻乙與其他人等(包括丙)同時死亡的推定
或者事後發現甲非死於外傷,而是心肌梗塞,則至多僅能證明甲先死.
=>推翻甲與其他人等(包括丙)同時死亡的推定
七(補充),思考過程中,在前述"二"中,本文曾一度懷疑基於例外解釋從嚴之法理,
能否據[甲先於乙死亡],即推定甲先於其他另二十六人死亡?
惟甲以外的二十七人同時死亡乃法律所推定,
則除非再有反證推翻,否則應仍可推定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死亡.
此與例外解釋從嚴應不相干.
相反的"三",亦應有相同結論,不贅.
※ 引述《joke1 (New Classic)》之銘言:
: 不好意思 小弟是今年大一新生 想請教一下關於一個死亡順序推定的問題:
: 若甲乙丙三人於一場車禍中喪生
: 已知甲先於乙死亡 丙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
: 雖然民法中有規定不能證明其死亡先後之順序者 推定為同時死亡
: 但要把丙推定跟甲 亦或是推定與乙 同時死亡卻是無從得知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5.70.54
→
11/18 03:40, , 1F
11/18 03:40, 1F
夜深了,思慮不周處還請包函.
※ 編輯: bt011086 來自: 61.65.70.54 (11/18 04:12)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