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際私法

看板TransLaw作者 (啊)時間17年前 (2006/11/15 21:00),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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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NMI (JUN)》之銘言: : 請問一下,國際私法大家推薦哪一本? : 教科書或補習班的書均可,我是要準備考試的。 : 推 legist:教科書還是補習班書?拿來研究國私還是準備考試? 請合先敘明 11/13 01:05 : ※ 編輯: JUNMI 來自: 211.74.7.190 (11/13 01:58) : 推 analysis0813:如果是研究用,有無良書?? 11/13 16:53 : 推 sadist:劉陳二人合著應是最完整的著作了 11/13 21:40 : 推 Jander:合先敘明...是這樣用的嗎... =.= 11/14 00:59 : 推 TaiDa:合先敘明 是 一起(合)先(先)講(敘)清楚(明) 的意思嗎? 11/14 02:35 : → chihchien:樓上你得到他了 11/14 21:26 : → legist:我想我應該沒有用錯才對 Orz 11/15 00:55 : 推 JUNMI:感謝大大的提供 11/15 20:4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42603721 這四個字連用的意思是 : 在『合先敘明』的前面一段事實陳述 , 是發這份公文的單位認為自己「應該要先說明白的話」; 這是為了接下來的陳述先作背景描述 , 以便讓受文者在認同事實的基礎上 , 能理解並接受發文者欲提出的事情處理方式或處理之結果 . 又 : 通常是公文中才會出現這句話 , 法律條文裡應該是不致會有的 . 當你看到公文裡冒出 『合先敘明』時 , 只要將它代換成 「以上是我們(發文單位)應該要先說明的」就能懂了 所以...應該沒有請合先敘明的用法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13.143

11/15 21:26, , 1F
不管對不對,我是從來不用啦XD
11/15 21:26, 1F

11/16 18:37, , 2F
哈哈 還好你不是改我考卷的老師
11/16 18:37, 2F

11/16 18:38, , 3F
惟若僅就前揭文字即導出我誤用之結果 恐怕有邏輯上之跳躍XD
11/16 18:3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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