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今年律師高考題目

看板TransLaw作者 (ru )時間18年前 (2005/11/04 19:4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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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 引述《eating57 (秋天真讓人焦慮)》之銘言: : : 甲年老孤苦,久病厭世。某日,反鎖自家門窗,於房內引火自焚。情況緊急,非破 : : 門入內搶救,勢必屋燬人亡。千鈞一髮之際,適有樵夫乙路過見狀,迅即持其準備 : : 伐木之斧頭,破毀房門,入屋搭救。不料,甲死意已決,竟拒絕乙之搭救,乙不得 : : 已,情急之下,以木棒打斷甲之左臂,將甲及時拖救出屋,但乙自己亦告中度灼傷, : : 住院月餘始告痊癒;斷臂之甲,亦經住院多時,始告痊癒。問:(25 分) : : 乙請求甲賠償因灼傷所受之損害,甲亦請求乙賠償毀門及斷臂所受損害,各自有 : : 無理由? : : 堦如以上之請求為有理由時,其賠償之範圍如何? : : 想問一下大家會怎麼解題呢?? : : 本來想放自己的想法 但是答案太弱 : : 不好意思放出來... : : 謝謝 : 嗯 這一題應該是滿基本的 倒滿像期中期末考題... : 如果不太會要自己加油囉.. : 섊: 民法上牽涉到二人以上之關係時以契約為基礎 此為私法自治之原理 不能隨意干涉他人 : 之事務 但為了獎助幫助他人之倫理性 故與私法自治作調合 : 且管理他人事務會產生管理利益 管理費用 及管理損害 是故便有加以規定之規範需要 : 故民法設有無因管理此種法定之債以符合需要 : 乙請求甲所受損害 此種因管理本人事務而致管理人受有損害屬廣義管理費用的一環 : 管理費用歸誰負擔此在民法176條中有規定 : 1.客觀上管理甲事務 : 2.乙有管理意思 : 3.雖未必不違反本人意思 但因係搶救甲之生命 甲之自殺意思不符合公序良俗要求 況放火 : 燒屋亦會影響他人之房屋 故有公益之需要符合174條之規定 故依176二項縱違反本 : 人意思仍有請求權 : 是故乙若受有損害可以向甲請求 : 而請求損害之範圍包括了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損害與管理有因果關係也為必要之要求 : 另參照委任之規定 此損害需非可歸責於自己之原因造成 : 所受損害之部份為燒傷身體權受損部分 此與管理有相當因果關係 故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填 : 補損害 所失利益則為因住院月餘所無法工作喪失之利益 : 甲對乙請求的部分為就管理損害如何負擔的問題 : 就乙無因管理所造成之損害會有侵權行為的問題 : 無因管理並不能當然阻卻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 甲對乙之請求為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就故意過失 因果關係..等要件無問題 : 但在違法性的認定上 因乙符合民法175條的急迫危險管理 故其侵權行為之歸責性放寬至 : 惡意或重大過失 且因緊急避難可阻卻違法性 是故甲對乙請求無理由~~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 甲雖然因為乙之救助行為可阻卻違法 而不能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但因乙為適法無因管理 其對甲負有一管理行為之給付義務 而乙之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行為必須客觀對甲有利 意即乙之破毀房門 斷甲左臂之行為 已不符合無因管理之債之本旨 而不符合債之本旨的給付 債權人應可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以上是我的想法啦 不知道對不對 假如有錯歡迎大家指正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214.171

11/04 21:24, , 1F
保全生命與失去一臂 請權衡一下吧 ^^
11/04 21:24, 1F

11/05 00:29, , 2F
謝謝你!!
11/05 00:29, 2F
文章代碼(AID): #13QqdLb4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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