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民法] 今年律師高考題目
共 4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ating57 (秋天真讓人焦慮)時間18年前 (2005/11/04 01:23), 編輯資訊
1
0
0
內容預覽:
甲年老孤苦,久病厭世。某日,反鎖自家門窗,於房內引火自焚。情況緊急,非破. 門入內搶救,勢必屋燬人亡。千鈞一髮之際,適有樵夫乙路過見狀,迅即持其準備. 伐木之斧頭,破毀房門,入屋搭救。不料,甲死意已決,竟拒絕乙之搭救,乙不得. 已,情急之下,以木棒打斷甲之左臂,將甲及時拖救出屋,但乙自己亦告中度灼傷
(還有56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kvance (Langweilig!!)時間18年前 (2005/11/04 19:39),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一)甲乙間成立適法之無因管理. 1.仍得成立適法之無因管理. 為維護社會公益及鼓勵履行社會上之義務,使熱心公益及道義者,可無所顧慮. 。為使此旨更為貫徹起見,對於管理行為雖違反本人之意思,而本人之意思係.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例如對自殺者之救助、對放火者之滅火,此種管理. 行為亦不應令管理人負
(還有1056個字)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ly0104 (ru )時間18年前 (2005/11/04 19:4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 甲雖然因為乙之救助行為可阻卻違法. 而不能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但因乙為適法無因管理 其對甲負有一管理行為之給付義務. 而乙之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行為必須客觀對甲有利. 意即乙之破毀房門 斷甲左臂之行為 已不符合無因管理之債之本旨. 而不符合債之本旨的給付 債權人應可請求債務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ly0104 (ru )時間18年前 (2005/11/04 22:56),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原文恕刪^^. 關於c大所講的問題. 其實我想問的是. 甲是否能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 因為題目問的是得否請求. 那麼我想甲是擁有向乙請求賠償之請求權. 而乙可依225加以抗辯是之後的問題. 痾....其實這是我的一點點想法啦. 希望大家能多多指教. 謝謝^^.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