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黃茂榮老師

看板TransLaw作者 (blue)時間20年前 (2005/09/03 08: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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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你們一下,黃老師的書有那些比較好,有民法總則、債總一二、買賣法、債各一、 判解評釋、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 債總我昨天到書店翻了一下,第一冊講了很多電子商務的東西,像是一些電子金鑰等等的 我想這種東西滿專門的(還好我以前學過),感覺上像是論文集而不是教科書 民總好像沒有新版,不過圖書館有舊版的,有人看過這本嗎?寫得如何呢? 法學方法那本我學民法前就看了一次(當然只是看個大概),我打算民法學完之後再精讀那 一本書。 : 簡單來說 競合的情況可以分為兩種 : 所謂競合系多數關於請求權成立之法律規定規範同一生活事實或同一生活事實充分兩個以 : 上關於請求權成立的法律要件 : 這兩者區別在何處?前者系法條之間內部本身的競合 不需外在產生具體之案型即可作判斷 : 後者則有待具體生活案型才來作判斷 前者的例子如排斥性競合(特別規定) 選擇性競合 : (ex 225II,266) 以及累積性競合(192,193,) : 那此種案型其法條本身就構成競合的原因在於其要件是包含或重疊的 : 其目的在於規範同一生活事實故其要件產生此特徵 : 那其區別所在可分為三層次來談 視法律效力可否並存劃分出排斥性競合(法效力不能並存) : 最明顯的例子為184,186 在此類型要件多的會是特別規定(即要件包含他法條者)前所舉之 : 不完全給付與權利瑕疵擔保也是一例 由於不完全給付多出一個要件故其排斥權利瑕疵擔ꬊ: 保之適用 那下一層次若法效果並無衝突但行使上卻是選擇排斥的則構成選擇性競合 : 如359,360 225II 266 最後一層次若不僅法效力並無衝突行使上也無排斥性則構成累積 : 性競合 : 其或許給付標的可能相同但因其給付目的不同故可重複行使如192,193 540,541,542 : 總結來說以法律效果是否併存 行使上可否併存此二線劃分為三 : 那談完法條內部本身的競合後 另外一類型為同一生活事實充分兩個以 : 上關於請求權成立的法律要件 通常稱為請求權競合及請求權規範競合 : 相對於法條內部的競合 : 此種類型的產生系其要件交集 並不規範同一生活事實 如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均有其不同 : 規範目的及要件 但一生活事實其要件若夠多則可能包含了此兩種類型 : 其法律效力不衝突且行使上亦無選擇性或排斥性 與前述之累積性競合類似 但不同的地方 : 在於請全權競合及請求權規範競合其給付目的同一 故不能重複滿足 至於請求權競合與 : 請求權規範競合的規範需要在於訴訟經濟的要求 那其劃分通常以基於同一事實或不同事 : 實所產生 : 以上為競合之概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75 ※ 編輯: funiculus 來自: 140.112.5.75 (09/03 08:29)
文章代碼(AID): #136EogB_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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