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茂榮老師

看板TransLaw作者 (blue)時間20年前 (2005/09/01 13:01), 編輯推噓6(604)
留言1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4 (看更多)
嗯…雖然這跟轉學好像沒什麼關係,不過跟法律的學習滿有關的,還請大家不要介意啊^^ 我最近在看黃茂榮老師的債各共筆,深深覺得黃老師是一個邏輯關念很強的高手。他很擅 長分析法條看法條之間的關係。 我覺得法律的學習不外乎三部分: 一、價值體系:價值判斷,也就是像立法目的、區分實益等等 二、邏輯體系:完全照邏輯的方式操作法條 三、抽像和具體的來回:從抽象的法條和具體的案例事實的來回穿梭 這三個部分都很困難也都很重要。王澤鑑老師是第三個部分的高手,而黃茂榮老師則是第 一、二個部分的高手。至於參加國考的話,尤於大多是考實例題,且考試時間很短,一般 而言不容易考出一、二兩部分的能力。 黃老師的書不適合初學者讀。至少要有一定的程度加上有良好的邏輯能力才能體會其中的 奧妙之處。首先,可以先看其它的老師的書建立一些基本概念;再來,邏輯的部分可以先 唸一下基礎邏輯(理則學)的書。 比較推薦的有「邏輯與哲學」劉增福譯、「法律邏輯學」林文雄校訂、「法學方法與現代 民法」黃茂榮著。基礎邏輯的演算很像數學,但法律會用到的符號邏輯不深,有一點基礎 概念即可,更難的如中級邏輯就比較偏數學部分了。 其實我當初在唸法律之前有唸過幾本邏輯的書,不過現在忘得差不多了…orz 現在看黃茂榮的共筆才更覺其重要性。 我目前有一點點體會想跟大家分享(還不是很完整啦,還要繼續努力) 首先看到一個完全性法條可以把它分解成「要件」和「效果」兩部分 其中「要件」的部分要注意有沒有假設的前提 先把符號定義如下: A,B,C  表不同的種類 A1,A2,A3 表不同的程度 A,~A    表相反的性質 →   表從要件推出效果 舉幾個例子說明 1. A,B,C→D   B,C→D 在這兩個法條是邏輯上是可以成立的,但價值上失衡,所以不宜競合 如嗣後瑕疵中 權利瑕疵擔保:不須可歸責→不完全給付效果        (注意:不是「不可歸責」)    不完全給付 : 須可歸責→不完全給付效果 2. A,B,C→D ~A,B,C→D 這兩個法條不會並存,適用範圍不同 如408條:權利未移轉→得撤銷  416條:忘恩行為→得撤銷     (注意:忘恩行為隱藏的前提是「權利已移轉」) 就是因為權利已移轉之下,依408不得撤銷,才有416的適用餘地 3.A1,B,C→D2 A2,B,C→D1 兩個法條邏輯上是可以成立的,但價值上失衡 ... 大概就類似這樣了,希望以後能體會的更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75

218.166.207.128 09/01, , 1F
你可以去看她寫的債總一二...比共筆難上百倍XD
218.166.207.128 09/01, 1F

218.166.207.128 09/01, , 2F
不過我覺得她是國內唯一一個老師非常強調方法봠
218.166.207.128 09/01, 2F

218.166.207.128 09/01, , 3F
論的 那也是法律學的核心
218.166.207.128 09/01, 3F

140.112.5.75 09/01, , 4F
哈 有時間再看 我現在快爆了
140.112.5.75 09/01, 4F

59.112.2.161 09/02, , 5F
怎不用panda101的id?不是水桶已解?
59.112.2.161 09/02, 5F

140.112.5.75 09/02, , 6F
應該沒這麼誇張吧 以他的債法各論(一)來說^^"
140.112.5.75 09/02, 6F

218.166.207.128 09/02, , 7F
他的債法各論比較簡單 債總就很難懂
218.166.207.128 09/02, 7F

218.166.207.128 09/02, , 8F
一般的法律系學生根本會抱怨看不懂
218.166.207.128 09/02, 8F

218.166.207.128 09/02, , 9F
可以去挑戰 另外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也是好書
218.166.207.128 09/02, 9F

218.166.207.128 09/02, , 10F
我看到''完全法條''原PO看過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
218.166.207.128 09/02, 10F
文章代碼(AID): #135eikYS (TransLaw)
文章代碼(AID): #135eikYS (Tran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