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有關消滅時效的問題
消滅時效不得任意延長縮短(147)。否則依71條無效。
如果我有百貨公司的提貨單禮券,我累積了5年才一次去買。
但店員竟然跟我說他上面有寫說「有效期限一年」,但請求權消滅時效是15年,不得以當
事人意思來縮短,按71條無效。所以禮券不能任意加上這種條款,否則無效。
不過捷運卡有使用期限,那是有特別法令規定,不然的話應該無效。
我想請問SEVEN的磁鐵對換卷說七月十九號截止對換~那現在過期了~可以仿照上述例子
請求嗎?謝謝大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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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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