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題題目,大家看看

看板TransLaw作者 (樣 子)時間19年前 (2005/07/17 00:01), 編輯推噓5(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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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甲和女友乙吵鬧要分手,甲心情不好,就找朋友丙喝酒,甲跟丙說,誰搶了甲的女友 : ,他做鬼也要去找他算帳。甲在喝下半瓶高梁後,藉著酒膽騎摩托車要去找乙談判。 : 騎出去沒多久,就撞到附近的大垃圾桶,丙勸甲別去了,甲能堅持要騎摩托車去找乙談判 : ,快到乙家時,見乙正要出門,甲此時正接近路口,看見橫向之綠燈轉成黃燈。於是加油 : 欲過十字路口,撞到正在人行道上的丁,此時乙衝上來抱住丁,哭喊著丁的名字。 : 甲原來因闖禍呆若木雞,但見乙之舉動,甲衝上前不斷對丁怒罵活該,警察到場時, : 甲仍在怒罵。到了警局,警察告知丁死亡,此時甲喃喃自語說,反正他早就不想活了, : 丁搶走乙,他死活該。 故意犯沒有所謂"事後故意",所以甲在撞到丁之後,原本因闖禍兒呆若木雞, 這裡就可以判斷,甲並非是前故意, 甲在事前對丁的身分全無認識,且即便認識,甲本身也無撞丁之意欲(至少在撞上之前) 固本題 甲當然不成立故意犯 然甲自陷精神障礙狀態,欲藉酒壯膽,而以一般人有良知的理性第,均可了解酒後駕車 之危險性,丙也曾勸甲,然甲仍表示"能"騎去,可見其對酒後駕車所可能導致之危險, 亦有認識,僅確信其結果不會發生,但最後仍導致撞死丁之結果,固屬過失致死. 至於其自陷精神障礙狀態的部份,我國目前實務上並不承認有所謂的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所以...甲應該可以減免罪責~ 但新修法以後,將原因自由行為明文訂於刑法19條II項,自行招至者不在此限,故新修法 以後,甲即無法減免罪責~ : 此案中,檢察官認為是故意殺人,律師主張是過失殺人,而非故意 同學~ 法典裡沒有過失殺人這條罪名唷~!! 只有過失"致死"~!! 寫過失殺人會被虧的~~ : 請問所持有的理由是什麼? 理由如上~~小小淺見,如有誤請指正~感激~!! : 若你是法官,你認為是故意還過失? 我是法官我鐵判他過失,然後在量刑上,給他高度優惠的減刑. 因為我受不了劈腿女~!! 我一定會介入強大的心證~男人真命苦!!! 開玩笑低~><" -- 如果這是對的決定~ 就讓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8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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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小地方有問題,就是無責任能力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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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無罪責,即行為人不構成犯罪,而非是成立犯罪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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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無刑罰的免除罪責(請參考三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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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從題目中並無法得知甲有殺害丁的主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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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要素,且殺人係既成犯(狀態犯),也無事中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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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故意作為犯的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即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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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甲並非非無罪責能力阿~只是要討論原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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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的意思只是說精神障礙包括心神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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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對罪責的影響阿~現行法是減免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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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行實務並不承認原因自由行為有過失~故現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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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效果奶減免罪責,這不是無罪責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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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19I的不罰應是指無罪責同理合法化事由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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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修法後,一併承認故意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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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法以後就都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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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因自由行為是適用19II不是19I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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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陷於精神障礙包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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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先用清楚,原因自由行為的法律效果,你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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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是層昇的概念,精神障礙之人,得減免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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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罪責非無罪,所犯之罪仍成立,僅減免刑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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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各小問題?請問您是以何師的書本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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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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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田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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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書上的原因自由行為寫的很清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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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好了,可以請您把您的見解Repost一遍嗎?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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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比較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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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sIzplV (TransLaw)
文章代碼(AID): #12sIzplV (Tran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