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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新鮮人對合約的小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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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開 讓專業的 被害者說清楚. 先說結論. 你跟公司簽定的民事契約. 1.不違反善良風俗. 2.法律上沒禁止. 那這個契約是成立的。. 至於常看到的四原則、五原則。那只是個原則並無明確立法. 法官可採用、也可不採用。結果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本文. 我在前公司友興儀器任職時:售後服務工程師,. 也有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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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文章無法串接,請用搜尋. 今日收到二審定讞判決書. 自民國100年11月纏訟至今,終於定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 懶得看的人看重點. 該次審理的重點:. 1.這次的 競業禁止條款,法官認定無效。. 故我不需要賠償違約金。. 2.這次的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法官認
(還有30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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