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真的有公司搞特休事先排定制了

看板Tech_Job作者 (133 134 592)時間7年前 (2017/01/04 10:56), 編輯推噓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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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詢問過勞動視野工作室 結果如下 接下來會再請問北市勞動局 然後再拿起電話或按下陳情(檢舉 ======================================================== 您好,關於您的諮詢,謹提供意見如下: 您好,關於您的諮詢,謹提供意見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105年12月6日修正通過如下所示: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二、故,依新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特別休假原則上由勞 工排定,並未賦予雇主有限制勞工於特定時間內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勞工排 定之後,雇主於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或者,勞 工排定之後因個人因素,得與雇主協商調整,依您說明之情形,貴公司要求 勞工於特定時間內排定特別休假,有違上開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 三、附帶一提,學者邱駿彥認為新法第38條第3項有可能被解釋為雇主得要求 勞工必須先將一整年的特別休假都事先排定( 可參考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refine-labour-law),但是 ,勞動部尚未就新法第38條做出解釋,未來勞動部會如何解釋,仍值得觀察。 本文認為,新法第38條第3項至多僅是雇主督促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之規定, 無法要求勞工在特定期間排定特別休假,至於勞工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 (例如雇主要趕工,勞工故意排定特別休假),係另一問題。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您!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處)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67.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83498588.A.C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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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的資訊,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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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6年11月到職,那17年5月會有3天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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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因為16年進來的員工是舊制,所以17年11月才會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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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勞保,哪有新舊制,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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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公司是直接套用,去年十一月滿兩年特休就變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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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司不能強制你特休用哪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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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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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結果:16年11月到職,那17年5月會有3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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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司也有可能搞事前一年排特休 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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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1:07, , 12F
是看得懂啦,但有必要寫這麼優雅文言?白話點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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