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

看板Tech_Job作者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時間8年前 (2016/05/17 14:41), 8年前編輯推噓-9(1423101)
留言138則, 1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NTUSTNash (台科納什)》之銘言: : 1. 口頭OFFER本來就沒有用,這大家都有共識,所以這算白紙黑字的約定? : 2. 原po講話的技巧有問題,這我想大家不能反對 : 3. 片面之詞上,原po打電話去是想延期,並沒有說不報到,這算失約? : 4. 原po想要靠杯的點是HR直接叫他不要來並且黑他, : 就片面之詞上,他們應該也有共識不去了,那HR憑什麼說他失約?? : 5. 原PO沒有拿到紙本offer,沒有簽名報到,即使是口頭offer他也沒有說拒絕, : 不管理由是什麼,他只是打電話想延期,所以這叫失約?? : 6. HR還特地花時間上奴隸銀行去弄人,時間真多,X隆電子人資真爽 : 以下開放HR與找不到重點,一直跳針原PO講話技巧有問題的護航 : 連重點都不會抓的就不要來了。 那個,不好意思我要糾正您一下,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不論是口頭或紙本offer都是有 效的,差別只在證明力而已,不要搞錯了。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除了法律強制規定或是當事人約定需要式行為者,否則依民法第15 3 條1項的規定,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不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原po既然與人資就薪資內容及福利條件都已談定,依民法153條第2項之規定,即可被認定 雙方於必要之點已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推定成立,更何況原po還跟人資講要延後到職 ,更有很大的機會被認定有勞動契約成立之意思表示,將來如果真的打官司,很有可能會 敗訴。 如果你對法律不瞭解,可以去請教律師或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不要用自己想當然耳的觀 念去理解,不然到時候吃虧的可是你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9.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63467283.A.3ED.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4:46:20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4:54:36

05/17 14:55, , 1F
公司要放鳥你 那怕發了OFFER都能跟你打官司 但是求職者呢?
05/17 14:55, 1F

05/17 14:55, , 2F
勞方資方從來就不是在同個天平上 就算民法有規定也是一樣
05/17 14:55, 2F
所以法院都說口頭offer是有效的,您還有什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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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是法院要用人 還是公司要用人?每個被放鳥的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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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4:59, , 4F
都要為了被放鳥去打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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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4:59, , 5F
法院也說殺女童不用判死 那就一定是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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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參照,不用跟我爭,現行法院的見解就是這樣子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02:45

05/17 15:03, , 6F
可在面試過程錄音,手機通話也設定錄音當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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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一四號判決(站長於此要感謝長遠企管李明沅小姐提供本則判決字 號)對此一問題有明確的宣示稱: 「六、雇主可否強制要求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按勞動契約者,乃約定勞僱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定有明文;而契約者,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只需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已成立。準此,只要 勞僱雙方就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內為他方服特定內容勞務,他方給付一定標準報酬等必 要之點達成合意,無論有無書面,即使只有口頭約定,勞動契約亦已成立。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04:41

05/17 15:07, , 7F
貼的真好 版上那些被放鳥的 都是他們不願意打官司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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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國家的求職者 連有了口頭或紙本offer都還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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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 那只顯得勞方悲哀 更顯得法律是保護有資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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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打官司有免錢的法律扶助您不知道嗎?如果你不是法律專業,就不要在此誤導別人好 嗎?到時候出了事你要負責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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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貼得越多 只會彰顯出台灣有些公司都是比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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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5:13, , 11F
我知道啊 所以您夠專業 全台灣被放鳥的你都要幫忙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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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inhouse lawyer每天都要應付勞工委任的法扶律師索賠,請問你那位?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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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官司 結果害人家上了新聞 你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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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說 不要你以為很簡單很理所當然的事 對別人來說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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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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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每天都要應付勞工委任的法扶律師索賠 那你更應該清楚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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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弱勢 而不是上來說 打官司就可以了 這種不食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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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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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了OFFER要反悔有的是法務打官司 勞工還要找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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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會認為民法有規定 就等於公司就一定會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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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間問我哪位 不如多幫版上被放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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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了那麼多還不是沒有正面回答問題,口頭的offer就是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不認那 是公司違法,法律一樣會制裁,又不是說違法就沒事?真不知道你東扯西扯的是想證明什 麼?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26:06

05/17 15:25, , 21F
你的工作是打官司 但是勞工不是 大多數人只想好好工作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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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被放鳥後來打什麼官司 與其事後打官司不如好好糾糾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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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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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5:27, , 24F
我只想跟你說 一個很基本的權利 卻要搞到上法院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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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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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那麼多勞工喜歡上法院的 當然你是律師 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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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越是強調口頭的offer就是有法律效力 只顯得勞工弱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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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了這麼多還是沒改變 一個基本的權利卻要上法院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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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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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針跳完了沒? 公司主管要怎麼想我管不著,我只能告訴他們這樣作有風險,將來必須面對勞工的索賠, 倒是閣下的心態真的很莫名奇妙,居然連法律給與勞方的保障都還要嫌?難道你是資方派 出來的代表,專為資方說話?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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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offer這麼有效力 哪會一堆被放鳥的 還是這效力只存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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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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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法扶要團結向無良企業鬥爭,噓認真分享的人沒意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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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7:26:36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7: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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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告勒 人資自己提出撤掉offer 原PO也同意 阿不就合意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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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後面的事吧?人資後面還回去弄原PO 吃飽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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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開始人資就不願意談判 說好哪天報到就是哪天 原PO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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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一定沒幹過HR吧,不知有權發offer的是人資主管而不是負責通知的HR,只要公司內部 的核薪流程跑過,未經人資主管撤銷前都是有效的。 打電話的HR只是跑腿的,那有決定權?現在版上的人好像都以為面試官有決定權,舒不知 那只是需求單位,不是核決單位,沒有經過HR主管(有的職位還需要到董事長)的核准是 沒有效力量的! 所以別把面試官說的話太當真啊!

05/17 17:32, , 112F
定要來 那再來說告不告的吧?阿自己主動解約 是要告啥洨啦
05/17 17:32, 112F
如果一個小小的HR辦事員就可以決定要不要解約的話 那這家公司用人也未免太沒有制度 了吧!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7:43:03

05/17 18:01, , 113F
居然扯這個.... 好阿 那一開始其實原PO根本就沒拿到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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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8:01, , 114F
好了 都是HR自己亂扯的 不然為何死不肯發紙本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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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8:02, , 115F
那這更糟了 打從一開始就沒有合約了 還黑人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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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HR只是跑腿 啥權力都沒阿 是吧 全都HR自己幻想原PO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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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8:03, , 117F
取喔~
05/17 18:03, 117F
唉唉唉,為什麼有人這麼喜歡自曝其短呢? 不知道法律上有個名詞叫(使者),是傳達本人的意思表示 但沒有作決定的權利 至於offer,前面的那麼多判決都說得那麼清楚,口頭的一樣有效 為什麼你仍是不信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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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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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8:26, , 119F
還有機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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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2.74), 05/17/2016 18:30:23

05/17 20:26, , 120F
對阿我很短阿 我就信了你說的阿 反正以後沒紙本 就都當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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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己空口亂講 除非傳話人就老闆 OK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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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0:28, , 122F
怎麼不信邪?我信阿 超信的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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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使者傳話口頭給offer有效 使者傳話口頭撤offer不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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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說了算?好八都給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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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有人這麼喜歡被打臉?是有被虐狂是吧! 2.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413 號 民事判例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傳達意思之機關 (使者) 與代為表示意思之代理人不同,前者其所完成之 意思表示,為本人之意思表示,其效果意思由本人決定,後者代理行為之 意思表示為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其效果意思由代理人決定,表見代理人之 意思表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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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補血...
05/17 21:50, 125F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2.74), 05/17/2016 22:12:13

05/17 22:51, , 126F
想要問問,如果是當面或電話offer,沒有紙本offer,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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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2:51, , 127F
公司晃點自己時,在法院時該怎樣舉證?
05/17 22:51, 127F
人證:旁聽者 物證:電話錄音,通聯記錄

05/17 23:40, , 128F
05/17 23:40, 128F

05/18 01:25, , 129F
口頭舉證困難。光是這點就輸了
05/18 01:25, 129F
嘖嘖,所以閣下的意思是那些沒紙本契約的臨時工或是服務生,老闆都可以賴帳?你到底 有沒有打過勞動官司啊,怎麼如此信口開河?

05/18 08:03, , 130F
幫補血,版上一堆人資?還是某些勞方都被洗腦?
05/18 08:03, 130F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8/2016 09:13:15

05/18 20:45, , 131F
感覺關於個人應徵口頭offer舉證的部分蠻困難的,人證的
05/18 20:45, 131F

05/18 20:46, , 132F
部分不像工讀生有同事可以互相作證,錄音的話好像又必須
05/18 20:46, 132F

05/18 20:49, , 133F
先告知對方說我有在錄音,對方可能會因為錄音而不爽(?)
05/18 20:49, 133F

05/18 20:52, , 134F
好奇那些沒做錄音、又沒人證的案例,實務上會如何處理?
05/18 20:52, 134F

05/18 20:55, , 135F
還是建議一開始就提醒對方說我要錄音來做自保?
05/18 20:55, 135F

09/05 12:51, , 136F
聖光術!!! 這篇真該m起來
09/05 12:51, 136F

09/05 19:59, , 137F
幫補,這邏輯真是好笑 XD
09/05 19:59, 137F

12/23 02:29, , 138F
朝聖XD
12/23 02:29, 138F
文章代碼(AID): #1NEhqJFj (Tech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