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遭辭退
※ 引述《asshoo (nichung)》之銘言:
: 朋友跟人資談完後,會給非自願離職,確定有資遣費。
: 但還是很氣,明明簽一年的約聘,卻因這種鳥事遭遣,資方能這樣讓人走就走嗎?
: 噓 alotofjeff: 給資遣費就是可以要你立刻走,這是資方的權力 04/19 13:17
: → alotofjeff: 勞工提離職,預告期過了就走,也是勞工權力 04/19 13:19
這是錯誤觀念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簡單的講,並不是給資遣費就可以隨便要你走人
正常程序還要有輔導換單位之類的.
就算要引用第五條,上了法庭也還有的吵
只不過實務上都會建議拿到資遣費,預告工資就閃
因為打官司曠日費時,而且打贏了得留在原公司
此時在公司黑的要命,還不如拿了資遣費就走人.
給原po
要提告也還有法律運作空間
但是拿了錢就閃吧,真的很不爽就看你要不要把公司名稱貼出來.
只是陳述事實,公司基本上是沒辦法告你的.
補充
原po是約聘吧? 就要看當初合約有沒有特別規範了
通常都適用勞基法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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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dog (36.231.102.222), 04/19/2016 14:33:54
※ 編輯: hidog (36.231.102.222), 04/19/2016 14: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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