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工時縮短對四二制工時無感

看板Tech_Job作者 (..)時間8年前 (2015/12/10 12:09), 8年前編輯推噓6(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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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perrla (獅子座)》之銘言: : http://i.imgur.com/n8cnyRS.jpg
: 配合政府明年勞動工時修改,公司發了一份公告要我們簽名: : 政府美其名要讓員工多休息 : 但實際上卻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 政府再怎麼縮短每日工時 : 十二小時制員工依然得上好上滿十二小時 : 本魯為做四天休兩天,一天上班時數 : 0800~2000共12小時的輪班技術員 : 想請問各位大大的是:我12個小時 : 待在公司,而薪資工時卻是只計算 : 8+1.84小時!請問這樣是合乎規定的嗎? 就我的理解啦 關於這 2.16 小時 如果公司沒有規定你不能離開公司 沒有要你待命隨時上工 你可以想幹嘛就幹嘛 那... 目前會認定它是休息時間 所以合乎規定 甚至把這 2.16 小時平分成每小時休息 10.8 分鐘 我只能說它不合理 我(目前)找不到法條或函釋說它不合法 OTL : 由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 : 公司很開心的跟我們說,根據計算 : 我們縮短工時薪資不減反增 : 每月還多出226元喔! 關於這一點 我個人覺得可以先別簽 因為這份同意書雖然減少了工時 但是也同時減少了加班費的費率(從1.67變成1.334) 雖然每天的加班費還是多了一點點點 但是如果你不簽呢 就會照舊的走 每天工時雖然依然是 10 小時 但是依照明年的新法 會變成 8小時正常工時 + 1.4小時約定加班 + 0.6小時未約定加班 加班費就會變成 1.4 * 1.67 + 0.6 * 1.334 = 3.1384 倍時薪 (如果主張那0.6小時也要用1.67算 會變成 3.34 倍時薪) 跟簽下去變成 9.84 小時工時 加班費變成 1.84 * 1.334 = 2.45456 倍時薪比起來差了 27% 如果留在公司都是 12 小時的話 不簽(甚至聯合大家不簽要公司改條件)也許是更好的選擇 以上是個人趕時間寫下的見解 召喚秘書長出來提供意見(或打我臉) 如果需要更即時又個人化的服務 請看我的簽名檔 直接跟我們聯絡 : 嗯,你計算方式縮短我工時,但我實際上班 : 依然是十二小時,所以縮短的工時跑哪去了 : 每月多226元,我們的時薪也低的可憐 : Ps:我還是很感謝公司發給我們麵包券 : 也感謝公司的激怒獎金、董事長出來說 : 缺工卻很大,有人想內推的嗎? -- 電資工會粉絲團,歡迎一起關注科技業勞工權益: https://www.facebook.com/TUEEIT 電資工會網站: http://www.tueeit.org.tw/ 為什麼要加入電資工會: http://goo.gl/aQYmL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9.80.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49720596.A.C57.html

12/10 12:17, , 1F
扣除休息時間上滿當日工時,要提早下班還得請假
12/10 12:17, 1F

12/10 12:17, , 2F
這點呢?
12/10 12:17, 2F
這個問題我沒辦法理解的是 什麼情況下會工時做滿了 要走卻變成提早下班? 公司把休息時間接在工時做滿之後嗎? 感覺是很細節的東西 建議直接打電話來吧~

12/10 13:09, , 3F
不簽應該只有1.4*1.67 + 0.44*1.334 = 2.92496
12/10 13:09, 3F
關於這點我的解讀是 舊制度總工時 10 小時 只是公司拆成 8.6 正常工時 + 1.4 加班工時 如果不簽同意書 明年的總工時就必需維持在 10 小時 不過在板上講得很高興 實際上還是要看原 PO 願不願意和公司爭啦... ※ 編輯: chucklee (61.219.80.42), 12/10/2015 13:36:47

12/10 14:05, , 4F
讓我想到以前在包子店當OP..還規定休息時間不得出廠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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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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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道理全線都在休息, 你卻主張自己在工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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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87 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簡單地說就是勞工有依合約提供勞務的意思表示 即算老闆拒絕接收 還是要付薪水 當然最後會繞回不簽新約到底工時是 10 小時還是 9.84 小時的問題 不過至少是有這樣主張的立場 ※ 編輯: chucklee (61.219.80.42), 12/10/2015 14:49:34

12/10 15:39, , 7F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五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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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5:39, , 8F
勞工之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變更,縱係雇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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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5:39, , 9F
經勞工同意而片面調整....如雇主確係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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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調動勞工工作,如新工作為勞工技術體能所能勝任,其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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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5:40, , 11F
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又未作不利之變更,自應認並未違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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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及勞動契約之本旨....勞工應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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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5:41, , 13F
即使不簽新合同, 勞方仍然可以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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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5:42, , 14F
事實上, 以整個方案來看, 其實很可能根本不需要得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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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基數降低 應該是不利之變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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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5:47, , 16F
IBIZA你引的判決是針對「調動」問題喔,是指薪資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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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不變時,雇主基於經營需要要求你去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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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的職位工作。而原PO的狀況非調動,而是公司變更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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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當然原PO只要上班上好上滿,薪水會多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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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5:50, , 20F
但你自己前面有說啦,有一部份是加班,理論上勞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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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加班的。新的條件等於是勞工一定要配合加好加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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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領到的錢,如果我同樣加1.4就領不到了,當然是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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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調動, 不只是去別的地方或調動職務, 也包括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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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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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94214114, 但是總薪資是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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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時減少而且總薪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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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damri, 不配合加班的話 並沒有減薪, 反而可以少上0.6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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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13, ,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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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4, , 29F
就這公司制度有問題,做四休二等於一週最多上五天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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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4, , 30F
一般12小時制的工作10小時休2小時,10*5=50小時超過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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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4, , 31F
定的時數,多餘的時數就用加班名目補足,但做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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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4, , 32F
制的,公司怎麼可能說上班工時到了,員工不加班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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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4, , 33F
給下班?一定會再用其他名目強制要把加班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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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這叫變形工時, 只要符合勞基法30條的原則, 可以將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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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38, , 35F
/四/八週內工時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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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43, , 36F
四二制相當於每六週多放兩天假, 這兩天工時就是打散分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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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44, , 37F
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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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45, , 38F
所以才會有8.6小時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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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0:06, , 39F
這就是看不同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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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0:06, , 40F
如果單看加班費 加班時間變多加班費卻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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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說是一種不利勞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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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9:18, , 42F
我們公司是上12.5,休息半小時,實際上12小。那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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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9:18, , 43F
改8小,變形工時還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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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9:19, , 44F
我們目前是10小時,是正常工時,2小時是加班,然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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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9:19, , 45F
33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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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9:51, , 46F
因為現有制度是勞資會議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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