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研替簽約後不去?
※ 引述《word00474 (胖虎)》之銘言:
: 大家好
: 之前有來發過文
: 那因為最近其中一個工作的人資
: 一直打來說要簽約了
: 但是因為我有面試另外一個要到下禮拜三才知道結果
: 想問
: 如果先跟前面的那家公司簽約
: (朋友是說意願單 但是人資說是直接簽約 新訓完去報到而已
: 後來沒去
: 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嗎??
: 還是說從此不錄取而已???
這種問題就跟:
我跟朋友約好看電影,我臨時不去了,
請問需要負責法律責任嗎?
差不多啊,不知道有什麼好問的。
1.如果你朋友約了要一起去看電影,但是簽了不公平的條款,
例如:不去要剁手指、或罰10萬,那是你自找的,怪不了別人。
傻了才去簽那種不公平的條。
2.如果你朋友約了你,你卻臨時有更正妹約你,
你就在事發前,打個電話給妳朋友
就跟他說聲抱歉,下次有機會再找他一起去就好啊。
是朋友誰會那麼掃興這樣就生氣啊,會生氣真的是小家子器的人。
這樣就生氣的朋友不交也罷。
找工作也一樣阿,何況商場來來去去一點感情都沒有,
你不去找下一個替代役男就好,誰會放感情啊。
對朋友都不見得那麼好,為何對陌生人卻要放如此大的感情?
還簽不平等條約,歃血為盟...
很多人遇到研發替代役,腦袋邏輯就變了,
大學/研究所的找資料精神與邏輯判斷能力完全喪失。
※ 編輯: YunJonWei 來自: 59.105.211.104 (01/25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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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責任。但是違法無效。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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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指--> 無效(違法,傷害罪)
嚇菜鳥一定要選該公司-->無效 (違法,憲法)
強制系統配對後,不得放棄研替-->無效 (違法,內政部研替法規)
賠公司業務損失10萬 --> 有效,有法律責任
(但是你自己簽完全不合理、不公平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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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不合理的合約請向勞委會/內政部投訴,不投訴還傻傻簽怪不了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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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unJonWei 來自: 59.105.211.104 (01/25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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