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貼 想請走不適任教師,為什麼這麼難
以法律過去處理的案例,
所謂的這種你轉貼的制度,或不適任教師條例,在法律上很難成罪
因為不適任的定義是甚麼?幾個老師關起門來說的算?
依據連結轉貼: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55945146.A.915.html
→ blueman1025 : 至於蕭老師的案子,評價正反都有,程序上也有瑕疵而 04/23 11:02
→ blueman1025 : 被監察院提出糾正,但是在法律上最終結果是敗訴的。 04/23 11:03
→ banmi : 藍人,你說的,我都有查到,我只是好奇,蕭老師符合版上 04/23 11:04
→ banmi : 對不適任老師的定義嗎? 04/23 11:04
推 tuhunger : 簡單說,蕭老師被解聘主要是得罪高層,而不是教學行為 04/23 11:08
→ tuhunger : 類似得罪高層案件:搜尋 花崗國中 鐵木洛帝老師 04/23 11:09
→ tuhunger : 某校甲師與學生發生HR關係=> 考績丙,繼續教書 04/23 11:12
→ tuhunger : 該校乙師只是跟學生交往(沒HR)=>解聘 04/23 11:13
→ tuhunger : 會不會被解聘,就看關係跟上面好不好 04/23 11:14
→ tuhunger : 花崗國中優秀教師 沒事也會被記過,就是很顯然的例子 04/23 11:15
→ tuhunger : 不適任教師法通過,不是淘汰不適任,而是被當清算工具
→ OhnoXD : 大家都能判斷適不適任 是鍵盤法官嗎? 04/23 13:23
推 popohans : 不適任立委 不適任議員 不適任家長 不適任部長 解聘 04/23 13:33
推 d88647511 : 你找外面的人就能判斷?誰才鍵盤法官XD
幾個月前我曾經緣分接觸過的一個律師, 他無意間親口提起蕭曉玲案,如
同這篇連結報導.他說蕭曉玲是被陷害的.在學校行政上(小學到大學)常有這種藉故,
莫須有的迫害.這是看校風. 對於法律而言,凡事皆要舉證,因此這種不適任教師的
條例根本形同虛設,因為很容易成為迫害異己的工具,就如同這位beeolive故意轉貼
這篇文章,來串聯她上一篇,達到她帶風向的目的,
我有寫錯嗎? 分析錯誤嗎?
beeolive?
很想誠心請教,以下兩個皆假設虛構:
1. 一個老師A得了躁鬱症或憂鬱症(非故意使然)
2. 一個老師B沒有任何精神疾病,但故意屢次在網路上惡意傷害他人名譽,以隱喻或影
射的方式,致力於傷害特定人士.其文字巧妙地影射該特定人士有精神病,精神異常,神經病
迫害妄想症等文字.而且不特定網友皆可共見,也皆知她所指為何人.
請問A與B,兩者於情節輕重程度以及惡性上,何者情節較為重大,應優先列於第一解聘的順
位
?
※ 引述《beeolive (bee)》之銘言:
: https://opinion.cw.com.tw/amp/article/5794
: 內文摘要
: 1.請假容易是因為制度漏洞,自我權益很重要,但也不該鑽漏洞
: 2.精神異常老師明明不適任,卻難以請走、因受迫害妄想症與自我防衛,拒絕接受幫助
: 3.漫長處理過程
: 4.考績制度不落實
: 心得:
: 教師要自制自重自覺,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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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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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39.1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77879254.A.765.html
※ 編輯: innicentJohn (114.25.139.105 臺灣), 01/01/2020 19:55:06
※ 編輯: innicentJohn (114.25.139.105 臺灣), 01/01/2020 19:58:17
※ 編輯: innicentJohn (114.25.139.105 臺灣), 01/01/2020 20:00:0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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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和敝人不同觀點(針對教職裡職務的輕鬆,壓力度的不同)動輒扣對方,影射以神
經病,精神病,病患的名詞於各篇的版面,有公然侮辱的企圖
與事實,這還能再理性討論下去嗎?
此篇是在討論以法律的觀點,何者在法律上罪行重大?有起訴之虞,進而影響教職,等等
兩位偏離焦點了
再者,職稱的辛苦涼快,諸職業,諸科系哪個難唸好唸,皆可受公評,為法律所保障的言
論自由。
但公開網路罵人,影射人,惡意傳佈他人精神病,甚至惡意以間接轉貼文隱晦影射特定人
士為不適任教師並影射其有神經病,學生好可憐,這不是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的範圍。
以上。我的見解
雖然樓上兩位的推文或噓文“逢我必反“,不過也該理性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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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nnicentJohn (116.59.124.207 臺灣), 01/02/2020 20:23:09
※ 編輯: innicentJohn (116.59.124.207 臺灣), 01/02/2020 20:25:06
※ 編輯: innicentJohn (116.59.124.207 臺灣), 01/02/2020 20:26:59
另岔一事:某些時候“ 可受公評“之事聽起來很讓人不舒服,多半是群眾談論的,涉及
主觀感受之事。例如,打個比方,韓國瑜在辯論會戰台大法律系出的那三位總統作不好,
還強烈質疑台大法律系。(一科系出產的人如何,可受公評嗎?)
台大法律系的校友與在學生,對此,有兩極的反應。多數很不高興,少數校友認為是事實
,也不生氣。
但是多半的台大法律人(我所知)並沒有因此上網謾罵韓國瑜是精神病,要去看醫生,病
患。至少他們連影射他這種污名化的意圖我沒看過。
生在百家爭鳴的時代,人可能一不小心就中科系...等刻板印象的槍,只是,無論對這種
言論自由感受是心理多不舒服
,“公然侮辱“對方以精神病來表示自己的不同意的意見,還是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
※ 編輯: innicentJohn (116.59.124.207 臺灣), 01/02/2020 20:53:4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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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義務要一直回答您挑釁式的問題。
您“指控“我對專輔或輔導師工作繁重與否的任定,對不適任教師任定,有雙重標準,這
您有所誤會:
一,對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即使由一校之內的校長,主任,老師等部分內部的人認定或教
育上層任定,(我猜)由於這些老師或教育行政人員極大多數非法律專業者(甚至不是精
神醫學專業者),很容易流於粗糙主觀認定,或各校不同標準。如同前篇回應bee網友的
推文或噓文以及本篇引用的某篇文章也談到,不適任教師評議很容易流於主觀打擊異己的
工具,基於此兩理由,故“不適任教師“法條與評議,爭議很多。
例如蕭曉玲教師案的再往上申訴。
故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必須非常嚴謹,並非主觀自由心證,鍵盤大師,就能隨便指控誰為
不適任教師,這會衍生後續的嚴重法律問題,法院也處理過幾起。
因此隨意暗指他人為不適任教師,因為涉及後續敏感的解聘與生計等問題,或亂開會作結
論扣某人為不適任教師,或網路散步或暗指特定人為不適任,皆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二,您提的“專輔等職務的繁重/輕鬆度“的看法,我從沒寫過“很好認定“(請勿誣賴指
控本人)專輔很輕鬆。這是你的主觀臆測。
其實專輔或任何一個職位輕鬆與否,按網友回饋,應該是不好認定。即使專輔“最糟“的
情況是被大眾認定較為輕鬆的職務,亦是可受公評之事。
所以你誤會了
最後提醒你,你既然要我回你向你解釋,又批評我解釋詳盡。不好意思,這是我最後一次
回你推文噓文。之後您若有問題,請私信,爾後您的推噓文我可能全刪,不再贅述,晚安
。
※ 編輯: innicentJohn (114.25.139.105 臺灣), 01/02/2020 23:52:14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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