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性平會與教師法第十四條一問

看板Teacher作者 (Ascene)時間4年前 (2019/12/10 23:26),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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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emscout (哈哈)》之銘言: : 各位老師大家好, : 最近因為寫論文需要, : 研究了一下法條, : 有一些看不太懂的地方 : (應該說我怕自己誤讀), : 想問問看版上是否有老師可以解惑。 : 1. 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 : ......置委員五到二十一人,採任期制,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 : 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 : 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 (1)這個意思是說,一間學校最低限度就是校長加四位老師(兩位或兩位以上女性),性平 五個人的話, 女性至少要3位(佔1/2以上)---> (這其實也算是另類的不平等) : 會就可以運作了嗎?其他如家長代表就算沒有也不違法? 是的,但基本上家長代表會納入。 : (2)另外調查性平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所以沒有成立也是ok的嗎? 不成立就是性平會自己來調查, 基本上沒人幹這種事情,因為實務上 你光聯絡就會連絡到死。 : (3)以及調查小組跟性平委員的人是『可以重疊』的?(有看到文章說沒有不能重疊的規定 : ,因為沒有找到條文,想確認一下) 這塊各縣市做法不同, 有的縣市不准重疊。有的縣市則允許重疊 但申覆委員是不能跟調查委員相同這點是確定的。 : 2.關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就是遭性平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屬實且情 : 節重大)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 : 候調查。調查屬實者,由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1)我想請問,這個意思是說,性平會已經調查過確認屬實了,然後要再開教評會,確認 : 先停聘,再調查,最後再解聘嗎? 調查前就性平會就可以先停聘了, 不用等調查確認。 但停聘要教評會通過就是了。 但解聘基本上一定是調查完之後, 調查報告上面有情節重大這四個字 基本上就是解聘的份。 : 因為性平法是規定學校24小時內通報,三日內交由性平會處理,而這裡寫一個月內開教評 : 會,感覺是性平先開始跑的,所以對於這個『靜候調查』不太理解。 不會呀, 調查前就可以先對涉案的行為人(教職員工的身分) 先進行停聘的動作 等待調查解果出爐再進一步的動作。 因為性平會處理這種師生的問題, 多數學校通通外聘 因此實務上需要時間處理聯絡或是選定調查委員。 因此性平會決議停聘後, 會給學校教評會一個期程去審理停聘, 一旦確認通過 而這時候教職員工身分才會開始"暫停" ,就展開靜候調查的過程。 : (2)性平會的調查結果僅是懲處參考依據,要停聘解聘或不續聘還是要回到教評會表決對 : 嗎? 基本上只要調查報告經性平會確認, 就會有效力。那情節重大四字出現, 後面教評會就只是橡皮圖章。因為這部分有入教師法, 根本無需表決。 沒有情節重大, 那建議的懲處, 就只是建議。教評會可以不依照這個做出懲處 但必須跟上級機關敘明理由。但實務上, 一般人不想吃飽沒事幹 通常在調查報告的時候就會跟主調講。(因為調查報告要所有調查委員簽名) : (3)這裡指的『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這個審議也是要符合第二項『教評委員 :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嗎? 停聘要, 但解聘不用。 : 因為第二項感覺是為第十二到十四款寫的,為第八款及第九款的寫的第四項沒有再提到教 : 評會停聘的審議標準,想確認一下是不是一樣的。 : (4)承上,如果是的話,最後的解聘也是這樣投票決定,然後主管機關核准就ok了這樣嗎 : ? 調查報告出現情節重大, 就不需要教評會通過, 直接報上級機關砍掉。 (教師法第十四條有規定) : (5)性平委員跟教評委員可以重疊嗎? 可以呀, 校長不就是個例子 : 會有此一問是讀完法條之後想說如果這些職位都可以重疊,好像有點可怕..... 開會開到死......... : 假設小校老師人數不多,這些職務都是重疊的,若有一個老師被學生及家長誣陷性騷擾, : 假設該家長手腕很厲害跟該校校長很好,或是校長很怕那位家長,然後老師在學校又不小 : 心得罪幾位委員,似乎就很容易誣陷成功了? : 抱歉問題有點多,希望能得到解答。 : 若有實務上的經驗,也歡迎分享, : 感謝老師們。 也沒這麼容易啦, 基本上性平你要硬扯到性騷除非報告上面寫情節重大 要不然要直接到解聘程度很難。 更何況除了申覆外, 最終還是可以打行政訴訟。 只是怕的就是天天老師, 不知道自己行為已經構成性騷的要件, 那就很容易被...... 這基本上是我這幾年看到的, 有更資深的或是不對的 也懇請大家指教。 基本上大家最希望的就是不要開調查會XDDD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243.1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75991617.A.A04.html

12/11 07:20, 4年前 , 1F
性騷性侵這種很難誣陷吧... 要做小動作集體誣陷是
12/11 07:20, 1F

12/11 07:20, 4年前 , 2F
學校內例行的2個常態組織......
12/11 07:20, 2F

12/11 07:39, 4年前 , 3F
做一年生教調查三次的路過...
12/11 07:39, 3F

12/11 08:34, 4年前 , 4F
你現在回7個月前的文,原PO會不會已經口試完了?
12/11 08:34, 4F

12/11 13:41, 4年前 , 5F
12/11 13:41, 5F

12/15 00:03, 4年前 , 6F
挖塞~怎爬到7個月前的文啊~XDDD
12/15 00:03, 6F
文章代碼(AID): #1Txxb1e4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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