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教師課堂能與學生分享的笑話

看板Teacher作者 (肉腳準教師)時間6年前 (2017/08/28 06:50),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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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路人甲進門前先敲個門再進來 良民證登錄事項也麻煩看一下吧 我就雞婆一點幫忙轉載(文末轉載) 只要看完就知道 都是刑事案且是沒緩刑與沒罰金,被直接關的才登錄 那這些案子還是輕微到可以擔任老師,而大家不擔心害怕嗎? 還是你能夠接受自己女兒去犯殺人案之陌生人的補習班上課? 至少會再仔細查證他的人品吧? 況且要求良民證只是提高門檻 不讓阿撒布魯的人混水摸魚 正派的老師及補習班只是擔心課稅問題 其他很多都是贊成的 至於補習班老師領高薪, 卻只繳一點點稅也不合理不是嗎? 底下資料來源: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76495622&ctNode=45340&mp=108001 (一)法令參考: 1、「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 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 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2、「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 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二)綜上所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下簡稱「警紀證」) 記載內容不包含民事紀錄及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處分紀錄; 又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該案亦不記載於「警紀證」上。 (三)受理民眾申辦「警紀證」之警察機關為確認申請人之刑事紀錄, 於查詢本署相關刑案資訊系統後,如發現資料不齊, 須向各相關司法及軍法機關確認案件判決結果, 並俟該等機關回函確認相關刑案紀錄後,始得製證核發予申請人; 如發現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屬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將不予核發「警紀證」。 (四)凡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 執行完畢且未符合不予記載項目之刑事案件資料均 會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註記於「警紀證」內; 換言之,除無刑事前科者外,所犯之刑事案件資料符合不予記載項目者, 亦將核發無案之「警紀證」。 ※ 引述《StoneBuddha (有一個未曾到過的地方)》之銘言: : 公務人員路過,忍不住想就「良民證」這一點嘴一下。 : 補習教育法修正草案及幼兒教育法中,限制特定人員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的情形, : 你已經舉的很清楚了,幾乎是針對性侵害/性騷擾等特定犯罪行為前科。 : 但所謂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為明確記載申請人之刑事案件紀錄, : 也就是說曾經有竊盜、通姦、妨害名譽等前科,一樣會登載在良民證上。 : 鄉親啊,今天只是去補習班應徵個櫃台人員,人家就把你之前在PTT被訟棍釣魚成功 : 從此揹一條妨害名譽的鳥事都看光光了,阿捏甘有符合比例原則? : 事實上就有人去應徵幼兒員車輛司機,因為良民證上有竊盜前科,當場被拒絕而申訴 : 勞工局的案例。明明就是求職不必要揭露的資訊,為何要通通攤出來給人看? : 這我也是覺得很奇怪。 : ※ 引述《Abill (白焰)》之銘言: : : 一次回完好了 : : 首先 這部法案確實是林案發生後 : : 地方政府跟立法院都覺得有必要好好管理補習班 : : 才從立法院裡面眾多法案把它撈出來 並且通過它 : : 它的原始設計固然有所謂防狼師的考量 : : 但是不代表整部法案都是用來防止狼師好嗎 : : 目前爭點有兩個 良民證 跟實名制 : : 良民證是基於這一條 : : 依照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 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 : :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 : 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 由本條觀之,補習班的確有就聘任的員工篩選過濾的責任 : : 簡單來說 政府覺得曾經有以下行為的人不適合當補教人員 : : 所以定了出來 補習班要自我管理 : : 遇到這些條件的人不可以讓他擔任補教人員 : : 然後政府會不定期的去稽查你 : : 至於怎麼篩選過濾呢? : : 政府教了補習班一個方法 : : 你去請員工申請一張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 代表你的員工都符合規定 : : 也給了補習班一個法源 : : 避免補習班觸犯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蒐集犯罪紀錄 : : 良民證只是過程 重點是補習班要證明你的員工都沒有違反以上規定 : : 當然補習班如果覺得請良民證這個方法不好 : : 我自己管理的方法更好 : : 我也贊成 那稽查人員到的時候 : : 麻煩補習班就把做法提出來並說服稽查人員 : : 如果這個作法可行具有普遍性 : : 全面推廣使用也只是一紙行政命令就可以搞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211.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03874240.A.3A8.html

08/28 08:07, , 1F
有查證法條也給推~~ 長知識了....
08/28 08:07, 1F

08/28 13:07, , 2F
長知識推
08/28 13:07, 2F

08/30 01:50, , 3F
有資料
08/30 01:5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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