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後 敘薪問題
有鑑於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其中第十條明確說明進修敘薪辦法,
第 十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
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
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
朋友剛好在今年七月碩士畢業,念了四年的時間,
按照舊辦法是提敘二級(6-4=2),
立法通過後一律提敘三級,
但行政院遲遲未施行,
請問各位大大應該怎麼處理提敘事宜呢?
有沒有類似情形的老師有經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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