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產假接著寒假的育嬰假問題
關於教育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 現在已經有明文規定了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5條第2項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一項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ps.前條第一項各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
因此,教育部於本(102)年8月29日發函略以:
。。。有關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回歸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但書規定,
由教師視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秉權責審酌辦理。。。
應該沒有所謂"正確"的請法 請視你的需求提出申請囉
以上供參 如有錯誤 歡迎指正
※ 引述《Rzir1216 (Go for it)》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
: 本人這個學期結束剛好把產假請完,
: 接著下學期要請育嬰假(到103/6/30),學校會找代理老師
: 育嬰假應該從寒假第一天(103/1/21)請起還是開學請起(103/2/11)還是有其它請法??
: 今年是專任,但寒假開始就會接著上輔導課,開學前也有校務會議,
: 不曉得怎樣請才是正確的方式~@@關係到年終~
: 先感謝各位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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