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老師私審男學童 2人判刑
※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之銘言:
: 懶得解釋了,以下文字均為節錄自國賠判決書
: 類似程度的作為 遇到不同的法官 差別可以大到是 有疏失/無疏失
: 國賠,針對的對象是學校機關
: 如果以後的CASE針對的是教師個人
: 類似程度的作為 遇到不同的法官 差別是刑法罪責 有罪/無罪
: 怎樣的作為標準才能在倒楣被提告時 不管遇到怎樣的法官都不會是有罪
: 這能不擔憂?
我知道你擔憂的角度。而且本文更送你其他法院判決不一致的例子,
看你是否要擔憂到睡不著?
西元2000年美國大選,布希vs.高爾的選舉爭議,從佛州法院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佛州法院那邊,高爾獲勝,聯邦最高法院,布希獲勝。但聯邦最高法院有九名大法官。
五名認為布希獲勝、四名認為高爾獲勝。最後一票之差,五比四,所以布希獲勝。
美國法學界針對兩派大法官在多數意見書、不同意見書中的不同論證理由,都可以開研討
會研究一卡車了。
====分隔線====
話說這麼多,不是要跟你爭論法官一不一致的問題。法院可能不一致,學法律的人當然知
道。專業術語叫這類案件為「疑難案件」,頗為棘手。因為有不同的認定,而且各自理由
都還蠻堅強的。
問題是,那也要看案件情形。看不看得出來情形,那就是法學功力高低。
你舉的導護案子,案情與是否適用國賠,也算是疑難案件。確實可能法律見解不同。
但照南國小這次被判有罪的教師行為,案情非常簡單,適用刑法也很明確,法學各派,
不管是自由派、保守派、都不會有疑義。
所以我跟一些網友努力講了半天,你到底還要再活在自己想像中到何時?
就好像那個a什麼的網友說臉書事件不起訴、為何偷窺哺乳的管教會有罪。
講得多委屈似的。
謝謝他提供不起訴書的網頁。我親自去看不起訴書中的案情,原來案情情節中有很多不同
。有基本法律常識的人都看得出來。簡單講:臉書事件中的管教,被告依據上級命令而
阻卻違法。同時管教的時間點也沒有耽誤學生吃午飯的時間,所以學生有義務配合一下。
結論因此不違法,所以不起訴。這樣各位懂了吧?
沒有基本法律常識也沒關係。俗話說,學海無涯。就算當了老師也一樣,對於自己不專業
的領域,謙卑學習。
韓愈說: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建議鄉民們照我先前講的,跟貴校生教組長問一下,
教育處頒的一些管教規定、以及法律規定(例如性平事件的處置程序),有規定就按規定
,照著做就沒事。除非這個規定極度不法,你執行這個不法規定,才會依然有罪。例如貴
縣市教育處頒佈規定說要屠殺貴校的猶太裔學生,你不能這麼做,不然你就變台灣納粹了
。我這個教學比喻難道不容易懂嗎?
如果貴校有時有法官檢察官至貴校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巡迴宣導,記得放下你們中小學教
師的架子,空檔時間去重新虛心請教他們,除了那些疑難案件先不論,其他簡易案件,你
們會得到更清楚的理解。
這是法律專業的老師給術業上不專攻法律的老師的忠告。與其繼續爭論那些不是問題的問
題,不如拿爭論的時間去多唸書多向生教組借閱規定。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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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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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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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7 之 1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