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教師會新會長要求再改選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同辦法第25條第2項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所以除非貴會的章程明訂一定要親自出席方得當選
否則依法,理事A是可以被推選為理事長
不過按照同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來看
理事A應可放棄當選
※ 引述《rcnoka (起號跑同步)》之銘言:
: 我的學校發生了一件事,想要請教大家:
: 學校教師會開會,要選新任的理事長,
: 幾乎所有的理事都參加,但是理事A沒有與會,
: 其它的理事很順利地推選出理事A為教師會的理事長。
: 後來理事A得知此事,
: 在數日之內,召開學校教師會的「臨時會」,
: 並且主張「上一次的開會他沒有到,因此推選他為理事長不算」;
: 「不符合會議的程序規定」,要求大家再重選學校教師會理事長。
: 後來大家重新推選出另一位理事B,為新任的理事長。
: 請問板上教師,
: 理事A所持的理由合理嗎,可以要求再重選嗎?
: 會議的程序規定,真的有這樣的概念嗎?(也就是說不可以選沒有參與會議的理事,
: 這樣推論下去,會不會以後不想被選為理事長的人,
: 在選舉的那一次會議,就技巧地有事不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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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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