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畢典走調 教官被砸水球 叩警抓人
北市教育局主祕何雅娟:學生有錯在先,但學校找警察的處置太粗暴,應先回歸校內調查。
我一直有很大的疑問
到底「學校教育」的權限有多大?
學生攻擊老師,這已經是刑法上的問題了
個人法益受不法侵害,本來就有權力訴諸法律,以保護自己
現在社會常用不同的標準來看待事情
舉例:
1.老師甲課堂上辱罵學生乙
2.學生乙課堂上辱罵老師甲
兩件事情,行為主體對換,但同樣都是刑法上公然侮辱的問題
不過面對這樣的事情,卻有不同的看待標準
當老師要對學生提告的時候,社會上總是給予很大的非難
但究竟該受害者錯在那裡?
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意指正常的14歲人,已經有行為意識,也該為自己行為負責了
可是現在看到的學生一副台灣沒法律的樣子了
不僅如此,就連上面的人也常常欠缺基本的法治觀念
之前在考古題看到一個題目這麼寫
學生甲偷走老師乙的I-PHONE4,請問該如何處斷?
該題標準答案為:會同主任,家長,召開會議。
但該題另有一個選項為:通知警察局
這是個很有趣的題目
從這題目告訴著我們
當老師的財產法益受到學生的不法侵害時,最正確的作法是要和主任家長開會
而不是採取法律行動
所以,在面對學生偷竊的行為時,應該開個會然後粉飾太平?
竊盜罪明明是非告訴乃論罪
而該學生犯法是事實
面對一個有犯罪行為的人,我認為實在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袒護
而該行為是否要處罰?或者緩起訴?則是仲裁機關的權責
或許有理想願景有抱負的人會認為
「學生犯錯難免,要多包容,多給他機會」
沒錯,學生犯錯難免,不過教育是教育,法律是法律
已經涉及法律問題的情形,受害者本來就有權力訴諸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
違法的行為確實有在再教育的義務,但這不表示學生就有權力可以無限制地免除刑責
而刑責的效果,亦不只是單純的懲罰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綜上所述,拙見我國教育長久以來過於忽略法治教育之觀念,應多加以養成法治素養
且各方教育理念更不應逾越法紀,若連法都可不尊重、不遵守,又何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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