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畢典走調 教官被砸水球 叩警抓人

看板Teacher作者 (貝卡斯)時間12年前 (2012/06/04 00:00), 編輯推噓15(1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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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教育局主祕何雅娟:學生有錯在先,但學校找警察的處置太粗暴,應先回歸校內調查。 我一直有很大的疑問 到底「學校教育」的權限有多大? 學生攻擊老師,這已經是刑法上的問題了 個人法益受不法侵害,本來就有權力訴諸法律,以保護自己 現在社會常用不同的標準來看待事情 舉例: 1.老師甲課堂上辱罵學生乙 2.學生乙課堂上辱罵老師甲 兩件事情,行為主體對換,但同樣都是刑法上公然侮辱的問題 不過面對這樣的事情,卻有不同的看待標準 當老師要對學生提告的時候,社會上總是給予很大的非難 但究竟該受害者錯在那裡? 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意指正常的14歲人,已經有行為意識,也該為自己行為負責了 可是現在看到的學生一副台灣沒法律的樣子了 不僅如此,就連上面的人也常常欠缺基本的法治觀念 之前在考古題看到一個題目這麼寫 學生甲偷走老師乙的I-PHONE4,請問該如何處斷? 該題標準答案為:會同主任,家長,召開會議。 但該題另有一個選項為:通知警察局 這是個很有趣的題目 從這題目告訴著我們 當老師的財產法益受到學生的不法侵害時,最正確的作法是要和主任家長開會 而不是採取法律行動 所以,在面對學生偷竊的行為時,應該開個會然後粉飾太平? 竊盜罪明明是非告訴乃論罪 而該學生犯法是事實 面對一個有犯罪行為的人,我認為實在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袒護 而該行為是否要處罰?或者緩起訴?則是仲裁機關的權責 或許有理想願景有抱負的人會認為 「學生犯錯難免,要多包容,多給他機會」 沒錯,學生犯錯難免,不過教育是教育,法律是法律 已經涉及法律問題的情形,受害者本來就有權力訴諸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 違法的行為確實有在再教育的義務,但這不表示學生就有權力可以無限制地免除刑責 而刑責的效果,亦不只是單純的懲罰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綜上所述,拙見我國教育長久以來過於忽略法治教育之觀念,應多加以養成法治素養 且各方教育理念更不應逾越法紀,若連法都可不尊重、不遵守,又何須教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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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老師才是被社會大眾霸凌的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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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0:21, , 2F
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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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0:28, , 3F
如果今天換成那位說話的官員遇到同樣情景 她會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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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0:43, , 4F
推 ineko Bra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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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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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an't agree 1F any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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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2:59, , 7F
大推一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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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普羅大眾是支持老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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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教育局,部,人雜雞雞會才嗜好霸淩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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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若該生是不知悔改或素行不良的累犯,為何不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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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那種會鎖定畢業典禮攻擊教官的,一定平常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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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什麼事被教官盯,才想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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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學生被學生欺負可以報警.老師被學生欺負不能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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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果然是學校最卑微的一群..比學生還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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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悲的是,行政已根深蒂固認為教師與學生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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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本不會挺老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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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正解,鬼島社會大眾集體霸凌老師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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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自教育部部長以降,行政端幾乎都偏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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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是使用法律來跟學生周旋的年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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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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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也是教育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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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向老師的多~但都是在鍵上談兵~還是敵不過少數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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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議員跟家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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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15:27, , 24F
推推推!!! 深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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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15:54, , 25F
這篇寫太好了~我可以在fb分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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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18:06, , 26F
學校如軍中,一切都愛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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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20:09, , 27F
就算是路人甲乙丙也不能隨便拿水球丟人吧
06/04 20:09, 27F
文章代碼(AID): #1FoueU5x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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