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訴求-修正國中小教師介聘辦法
案11:民眾建議教師縣外介聘放寬調動限制案。
決議:併案9 決議辦理。
案12:有關民眾建議將教師縣外介聘作業要點第6 點第2 目刪除案。(提
案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書函轉民眾致部長信箱)
說明:
二、民眾建議將教師縣外介聘作業要點第6 點第2 目「配偶設籍不同
縣(市)」之限制刪除,只要能證明「已婚」,申請介聘至配偶設
籍之縣(市)不論時間長短,凡配偶在該地區連續設籍2 年以上者
給90 分。
決議:併案14 決議辦理。
案13:有關民眾建議修正「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
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積分採計規定案。(提案單位:教育部中
說明:
二、民眾建議將教師縣外介聘作業要點第6 點第2 目「配偶設籍不同
縣(市)」之限制刪除。
決議:併案14 決議辦理。
案14:建議修正介聘作業要點第6 點第1 項第1 款第2 目規定案。(提
案單位:屏東縣政府)
說明:
一、依據100 年介聘作業檢討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現實情形,夫妻大多設籍於同一地址,致使申請介聘教師為求
符合本規定,需刻意遷移戶籍,徒增困擾,亦不合常理。
辦法:建議比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第3 點第1 項
第2 款規定,修正為「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
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
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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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1.不是不知道為什麼照抄,而是提案單位建議依照高中的規定,
結果就照按通過了
2.高中可以實施,國小卻不行?翻案可能要看運氣了~~~
我刪了一些不重要的文字
全文在右邊連結 http://tinyurl.com/6ww8q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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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08 15:5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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