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訴求-修正國中小教師介聘辦法

看板Teacher作者 (....)時間12年前 (2012/03/08 15:0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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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11:民眾建議教師縣外介聘放寬調動限制案。 決議:併案9 決議辦理。 案12:有關民眾建議將教師縣外介聘作業要點第6 點第2 目刪除案。(提 案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書函轉民眾致部長信箱) 說明: 二、民眾建議將教師縣外介聘作業要點第6 點第2 目「配偶設籍不同 縣(市)」之限制刪除,只要能證明「已婚」,申請介聘至配偶設 籍之縣(市)不論時間長短,凡配偶在該地區連續設籍2 年以上者 給90 分。 決議:併案14 決議辦理。 案13:有關民眾建議修正「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 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積分採計規定案。(提案單位:教育部中 說明: 二、民眾建議將教師縣外介聘作業要點第6 點第2 目「配偶設籍不同 縣(市)」之限制刪除。 決議:併案14 決議辦理。 案14:建議修正介聘作業要點第6 點第1 項第1 款第2 目規定案。(提 案單位:屏東縣政府) 說明: 一、依據100 年介聘作業檢討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現實情形,夫妻大多設籍於同一地址,致使申請介聘教師為求 符合本規定,需刻意遷移戶籍,徒增困擾,亦不合常理。 辦法:建議比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第3 點第1 項 第2 款規定,修正為「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 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 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決議:照案通過。 ======================= 所以 1.不是不知道為什麼照抄,而是提案單位建議依照高中的規定, 結果就照按通過了 2.高中可以實施,國小卻不行?翻案可能要看運氣了~~~ 我刪了一些不重要的文字 全文在右邊連結 http://tinyurl.com/6ww8qse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7.150.69

03/08 15:57, , 1F
同意~~~
03/08 15:5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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