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全班面前 師生打成一團

看板Teacher作者 (開啟人生的旅程)時間13年前 (2011/05/15 00:04), 編輯推噓5(5050)
留言55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11 (看更多)
這篇文章很莫名其妙..... 還是我對教育部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有所誤解 ? 還請各位幫忙公評一下.... 老師被扁了,要自己摸摸鼻子去求救, 然後求救的對象卻還是另一位老師.... 還不能是警察.... 真不曉得這位處長啊 你到底懂不懂行政法啊!? 咳咳....依據 教育部頒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中 第二十三點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 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依據教育部頒的這一點,我一直認為,要是學生有攻擊其他人的意圖 而已經經過口頭制止,而不得其法時,教師是可以施加強制力的!!! 除非是我對這項條款的誤解....不過...都寫這麼明白了.... 嗯....處長啊....來點會的好嗎? 你乾脆說白一點 "這位老師啊,你這樣是在給我找麻煩啊!" 這樣應該比較符合你想的心裡話吧! ※ 引述《JG8861 (浪跡天涯...............)》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pTAL9i ] : 作者: iamOrz (I am Orz)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全班面前 師生打成一團 : 時間: Sat May 14 08:53:37 2011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4/78/2rihl.html : 全班面前 師生打成一團 : 更新日期:2011/05/14 04:11 : 家長興師問罪 老師道歉了事 : 〔自由時報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壯圍國中陳姓學生,疑不服管教,與吳姓老師 : 在全班廿幾名學生面前打成一團,老師眼角流血,學生手腳擦傷、身體瘀青,家長興師問 : 罪,老師道歉平息風波。 : 縣議員林水金昨在議會爆料,約一個月前,壯圍國中發生學生與老師打架,家長堅持拿驗 : 傷單要告老師,認為就算學生先動手,老師也不應該與學生打架。 : 壯圍國中校長沈如富說,當天是體育課,陳姓學生把同學壓在地上,吳姓老師制止並把全 : 班集合,質問陳生:「剛剛做什麼?怎麼可以欺負同學?」陳生不甩老師,老師糾正態度 : 要陳「你看著我」,未料,陳揮拳把老師眼鏡打歪,眼角流血,老師反射動作把學生壓在 : 地上,衝突中打了幾拳,造成學生手腳擦傷、身體瘀青。兩人當著全班同學面前打架,女 : 同學嚇得尖叫,男同學忙著勸阻,衝突過程約一分鐘。 : 吳姓老師說:「當下情緒很難控制。」事後,已向家長道歉並取得諒解,學校將陳姓學生 : 記小過,並進行行為輔導,吳姓老師送成績考核委員會處以「口頭警告」結案。 : 有人為老師抱不平,認為學生先動手打人,為什麼還要老師向學生家長道歉? : 不過,宜蘭縣教育處調查,吳姓老師糾正陳姓同學時,準備伸手捏耳朵,陳揮手阻擋打到 : 老師,老師認為同學揮拳,兩人發生衝突,一陣混亂。教育處認為,老師不該有捏耳動作 : ,也不應與學生打架,誰先動手恐怕是各說各話。教育處長陳登欽說,不管誰先動手,老 : 師與學生打架就是不對,他反對「以暴制暴」。老師如果受到學生暴力威脅,最好是離開 : 現場通報學校,必要時報警處理,不要與學生直接衝突。 : ------------------------------------------------------------------------------ : 教育處長天兵嗎?遇到這種狀況,離開現場,等於教師威嚴掃地,同時也難以讓學生 : 對老師信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64.196 ※ 編輯: eachau 來自: 59.113.64.196 (05/15 00:05)

05/15 00:08, , 1F
處長是特任官...不需要任何資格..不懂行政法並不意外
05/15 00:08, 1F

05/15 00:35, , 2F
所以 建議以後處長都要從事過教育基層工作才能當
05/15 00:35, 2F

05/15 00:35, , 3F
才不會什麼都不懂 亂說話~ 讓懂的人去做不是更好?
05/15 00:35, 3F

05/15 00:35, , 4F
現在的教育 病了~ 病得還蠻嚴重的
05/15 00:35, 4F

05/15 01:11, , 5F
沒意外的話 8月就會換個高中校長來當處長囉....
05/15 01:11, 5F

05/15 01:19, , 6F
法律條文,各法官見解都有自由心證空間了
05/15 01:19, 6F

05/15 01:20, , 7F
更何況這法條訂的這麼空泛、模糊。
05/15 01:20, 7F

05/15 01:20, , 8F
敢用的老師,只能自求多福。
05/15 01:20, 8F

05/15 01:21, , 9F
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哪些措施?
05/15 01:21, 9F

05/15 01:21, , 10F
沒有明訂,老師怎麼處理?
05/15 01:21, 10F

05/15 01:22, , 11F
反倒是傷害最、兒少保護法訂的條文很明確。
05/15 01:22, 11F

05/15 01:22, , 12F
老師只要犯了,就會被告上法院。
05/15 01:22, 12F

05/15 03:45, , 13F
很好~老師以後可以名正言順什麼都不要管!
05/15 03:45, 13F

05/15 06:29, , 14F
給capik大:基本上,這是"注意事項",所以詳細的條文,
05/15 06:29, 14F

05/15 06:30, , 15F
該由學校自行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只要經過合法
05/15 06:30, 15F

05/15 06:30, , 16F
的程序,你要定的多詳細都可以...但援引這條的主重點
05/15 06:30, 16F

05/15 06:31, , 17F
就是要強調 這位處長有多麼.....荒謬!
05/15 06:31, 17F

05/15 07:55, , 18F
學校雖然會再訂定更詳細的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05/15 07:55, 18F

05/15 07:56, , 19F
但大部分都不會超過此條文層次
05/15 07:56, 19F

05/15 07:56, , 20F
另外學校自訂的辦法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05/15 07:56, 20F

05/15 07:56, , 21F
也就是你按照學校定的條文、細則去辦事,出事情的話
05/15 07:56, 21F

05/15 07:57, , 22F
法院是依照原條文去判老師,不會依照學校辦法的
05/15 07:57, 22F

05/15 07:58, , 23F
簡單講,各學校的辦法在法院,沒有法律位階的效力
05/15 07:58, 23F

05/15 07:59, , 24F
老實講,目前台灣很多教育條文都是這種模糊空間
05/15 07:59, 24F

05/15 08:00, , 25F
才讓很多人能趁隙製造新聞話題
05/15 08:00, 25F

05/15 08:01, , 26F
另外該處長如果引爰此條文的話.....
05/15 08:01, 26F

05/15 08:01, , 27F
他的說法就是如他所說,必要措施為離開現場
05/15 08:01, 27F

05/15 08:02, , 28F
尋求協助。(他這樣解釋,某層面是符合該條文的)
05/15 08:02, 28F

05/15 08:02, , 29F
所以我說那條文空泛、模糊空間大....
05/15 08:02, 29F

05/15 08:02, , 30F
讓你能那樣解釋,他也能那樣解釋
05/15 08:02, 30F

05/15 08:06, , 31F
基本上 這是行政法的問題....你的說明只能說....
05/15 08:06, 31F

05/15 08:06, , 32F
對行政程序法有很大的誤解....
05/15 08:06, 32F

05/15 08:13, , 33F
若你所言為真,1.校務會議就不用開了,因為所有決議都
05/15 08:13, 33F

05/15 08:14, , 34F
不具效力...2.就算決議通過了,即使非常合乎程序,也
05/15 08:14, 34F

05/15 08:14, , 35F
會被法官認定不合法,因此被告也活該
05/15 08:14, 35F

05/15 08:15, , 36F
這樣下來 您的看法似乎太低估校務會議的位階了
05/15 08:15, 36F

05/15 08:16, , 37F
另外那位處長若真的援引這點,說離開現場是必要措施
05/15 08:16, 37F

05/15 08:16, , 38F
真的會貽笑大方....法 不是這樣玩滴.....
05/15 08:16, 38F

05/15 08:34, , 39F
再舉一個例子,警察的用槍時機 這也沒有法律效力囉?
05/15 08:34, 39F

05/15 08:35, , 40F
因為這些都是行政法的範圍...教育部是不可能定太詳
05/15 08:35, 40F

05/15 08:35, , 41F
細的規則,它只會定"原則" "注意事項"...等等 其他細
05/15 08:35, 41F

05/15 08:36, , 42F
項是要各校自行擬定...不過 前提是 有一定的程序得走
05/15 08:36, 42F

05/15 08:36, , 43F
一般不太容易走的成....因為牽涉的層面太廣....沒有
05/15 08:36, 43F

05/15 08:37, , 44F
人願意來處理這種燙手山芋 才是正解!!
05/15 08:37, 44F

05/15 08:58, , 45F
所言甚是,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辦法細則
05/15 08:58, 45F

05/15 08:58, , 46F
這是法院引援的位階程序,校務會議是否有立法權?
05/15 08:58, 46F

05/15 08:59, , 47F
或許真的出事情,想要扛下來的校長不多。
05/15 08:59, 47F

05/15 08:59, , 48F
簡單講,我們學校輔導管教辦法就是教育處的辦法
05/15 08:59, 48F

05/15 09:00, , 49F
校務會議沒有另外再訂。不知你直學校校務會議有嗎?
05/15 09:00, 49F

05/15 09:15, , 50F
有的...但合法程序有沒有走完? (嘻嘻...沒有...)
05/15 09:15, 50F

05/15 09:15, , 51F
只是行政和家長會長片面決定的條文,這才是理虧的地方
05/15 09:15, 51F

05/15 09:16, , 52F
但幾乎很多學校應該都是如此 積極一點自己定,但沒走
05/15 09:16, 52F

05/15 09:17, , 53F
完 消極一點就是照抄一遍...但這樣搞...會很四不像..
05/15 09:17, 53F

05/15 11:18, , 54F
教育部的官員 就只會引用法令而已呀 什麼都是法第幾
05/15 11:18, 54F

05/15 11:18, , 55F
條 第幾條 然後呢 在實際現場根本派不上用場
05/15 11:18, 55F
文章代碼(AID): #1DpgV-o- (Teach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1 篇):
文章代碼(AID): #1DpgV-o-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