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人行道違停如何處理

看板Taoyuan作者 (百)時間4年前 (2019/11/24 09:03),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2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看到推文提到,事主對於留言評論提告妨害名譽,我進去看了一下,基本上各則留言幾 乎都不會成立妨害名譽,在判定上是可以接受的,說到可以告對方竊佔以及不當得利反 倒是可以的,社區內的法定空地,屬於「共用部分」。共用部分原則上「共用」,如欲 「專用」(註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款規定:「約定專用部分」的 範圍及使用主體必須記載於「規約」(註2)內,始生效力;倘未依前述程序而成立「約 定專用」,其占用者即構成「無權占用」。   按「共有及共用部分的維護」屬於「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36條第2款),所以管理委員會必須依法要求無權占用者回復原狀,將「法定空地 」返還於社區全體住戶共用。   倘占用人置之不理,則可分兩方面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對竊佔行為,因已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其法定刑為 「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社區內的區分所有權人 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因無權占用的行為為「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也構成 「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社區內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以占用人為「民事被告」 請求損害賠償。 註1、「約定專用部分」乃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 註2、「規約」乃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用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共同遵守事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109.1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oyuan/M.1574557429.A.043.html

11/24 10:33, 4年前 , 1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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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8:15, 4年前 , 2F
推一個專業,聽住戶說基於鄰居問要不要撤告撤負評,對方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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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趁機凹賠償,完全沒搞清楚他是做錯的那一方,所以大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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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就不要理了,住戶本身家人就是律師,真的要玩就只好陪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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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8:15, 4年前 , 5F
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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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TsTRr13 (Ta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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