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白塔] 要蘇怡華? 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看板TaiwanDrama作者 (當個真正的鄉民)時間18年前 (2006/08/30 00:35),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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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能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就法條來說,應該是要這樣看, 醫師或醫院屬不屬於消保法所稱的"企業經營者"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這個在法律上的見解,可能有很大的歧見。 如果是就形式上來看原本醫師的工作目的,(就正如白色巨塔前那段的誓詞一樣) 以及醫院設立的目的(就算是私立醫院也都是財團法人屬公益的組織),理論上來說 醫院和醫師應該都不屬於消保法所規定的企業經營者,醫院開業和醫師執業的目的 就像是跟公家機關一樣,提供民眾生活必要的服務給民眾一樣,營利賺大錢並非是設立 醫院和醫師從事醫療服務的目的。醫師所賺的錢就像公務人員的薪資一樣是屬於一種 俸祿,也是一種固定的報酬。 但是越來越多的醫院往營利作為目的,有醫師的想法是提供醫療服務來賺大錢時, 此時標準就應該往消費者權益靠攏,以達到社會之公平正義。 其實法院目前實務上的見解是比較偏向保護醫師和醫院,縱使有解釋過醫院和醫師 屬於消保法所規範的企業經營者,但那也是少數見解。 以愚見為若係真正再為社會大眾健康努力奮鬥的醫師,不應該課予如此高的注意義務標準 ,(消保法係無過失責任),縱使有發生醫療糾紛,其實我的想法也是跟劇中那位死者母親 一樣,了解到底醫療過程有無任何的未符合正常處理程序的疏失,如果係為正常處理程序 下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事實上醫院或醫師應該不需要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人的身體機能是很複雜難測的,而且每個人體質也不同,會有怎麼樣的結果, 不應該是由已經盡心盡力去完成其以達正常處理程序標準的醫護人員去負責。 (reasonable doctor的概念)要填補此種非疏失的損害結果可能必須依賴保險制度的救濟。 但若係一些為求牟利營利的醫院或醫師,事實上他們本來就已經是某種企業經營者了, (甚至連打廣告和商業行銷手法都有了),就應該採取使其負擔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企業 經營者責任。 我認為該劇中所發生的情事,各行各業中事實上均有發生存在,只是醫師在傳統中都是 社會地位、知識水平,社會道德比較崇高的職業。這樣的戲劇當然很容易造成一般市井 百姓的震撼,但是戲劇總歸是戲劇,雖然反應出了一些問題,但我們從該劇中應該思考 的是,問題應該是如何解決,而並非只是要求醫師或政府、社會大眾一方自己去面對解 決。 老實說我個人認為,真正的醫師其實不是一個賺錢的職業,只能說他是一個收入穩定、 傳統社會地位較高的職業。(現在有些醫師發展出賺錢的醫療服務是例外) 給其收入穩定是為了確保讓其生活不虞匱乏,讓其不會因為無法生活而放棄此項專業。 (就有點像公務員的俸祿一樣)。其社會地位較高的原因,也是醫生在人類生命前作第一 線的守護者和捍衛者,因尊敬其作為而產生。但現在社會的觀感變成當醫師的人, 是為了賺大錢、其社會地位較高的原因是在他們當初考進醫科成績比較高,比較聰明。 都是一些本末倒置的看法。 真的來說念醫行醫真的需要一些悲天憫人的想法去作,否則真的是會很痛苦。 至於有人提出健康有價論,想要健康應該付出比較高額的醫療費用,個人是不認同 這種看法,關於醫師或醫院跟病人所收的醫療費用的部分應該要視國民的經濟能力而定, 高於此之醫療成本,國家透過社會保險的制度來負擔。 如果要說因為你是名醫所以你應該可以獲得比較多的報酬,又回到一個觀念,你是 把救治病人當作你的天職,還是賺錢?!如果是後者,你以你的醫術去營利,那你就應該 去承受相關消費者保護的責任,去承擔比較高的風險。這也才符合社會經濟的理論。 不能說,你想賺錢又想要降低風險責任,就法律和社會公平來說,是不允許的。 一點個人就法律上觀念的看法。 -- 當我進入法界時 我鄭重的保證 要奉獻一切為大眾服務 憑著良心跟尊嚴從事審判與辯護工作 社會的公平正義為我首要顧念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5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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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偏向於推這篇
08/30 01:34, 1F

08/30 01:54, , 2F
生活法律版版主駕到啊...大推!!!
08/30 01:54, 2F

08/30 07:46, , 3F
太過理想化了...醫生怎麼細分?
08/30 07:4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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