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 台東晨光之家-台東縣政府回應如下

看板Taitung作者 (這是一塊朵拉糕)時間12年前 (2011/12/09 17:41), 編輯推噓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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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Charity 看板 #1EuTTCyg ] 作者: dorakao (這是一塊朵拉糕) 看板: Ptt-Charity 標題: Fw: [轉錄] 台東晨光之家遭遇重大困難!! 時間: Fri Dec 9 17:39:23 2011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EuTKqRe ] 作者: dorakao (這是一塊朵拉糕)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轉錄] 台東晨光之家遭遇重大困難!! 時間: Fri Dec 9 17:30:26 2011 -------台東縣政府有回應了------ 「晨光之家食物銀行」衍生誤解,本府回應如下: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寫於 2011年12月8日 14:00. 1.11月2日民眾於本府縣民信箱詢問有關 晨光之家協會是否為合法機構、有無相關勸募文號,本府當日即電話告知該會承辦人高小 姐,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應向勸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本府於11月7日收到該會申請勸募活動之相關文件,因文件欠缺,洽請補件2次,於11月 23日 函文許可該會發起勸募,無刁難事實。 3.11月19日民眾於內政部部長信箱檢舉晨光之家進行違法勸募活動,有網友進行規勸卻未 理會亦有耳語指該會濫用資源,內政部於11月29日函文本府查處,本府立即提供協助並實 地查訪且和該會相互交換處理意見,也獲得該機構了解接續如何辦理。 4.政府為了規範所有募款活動,均採許可制,且主要目的係避免紛爭及取得社會公信,在 還沒取得核准前,均視為未經許可。因此,本案在未經許可之前即有勸募行為,已屬不當 。12月7日下午2時前往該會查處,查處結果如下。 (1)10月24日至11月30日該會非法募得之物資者,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二條難以返還之 物資,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並得委託該會執行,並列冊由本府列管。 (2)依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該會至少每六個月應刊登捐贈人基本資料及辦理情 形報本府備查。 5. 綜上,本府均站在愛護及協助該機構立場,使其免於觸法,而非如網路po文所指事 實,再有疑問,請向本府或該會查證。 -- 謝謝大家的努力! 現在這些東西只要造冊列管就好 不用再把大家的愛心包裹退回去了! 希望大家繼續連署臉書的活動 為晨光發聲 之後還有八卦 後續再下篇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136.251 ※ 編輯: dorakao 來自: 123.110.136.251 (12/09 17:31) ※ 編輯: dorakao 來自: 123.110.136.251 (12/09 17:32)

12/09 17:36, , 1F
所以根本就是你們搞不清楚規定就亂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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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7:37, , 2F
才不是 在PO文之前 他們的要求根本不是造冊列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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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7:38, , 3F
是要全部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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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orakao (123.110.136.251), 時間: 12/09/2011 17:39:2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orakao (123.110.136.251), 時間: 12/09/2011 17:41:16

12/09 18:49, , 4F
拜託還是幫我連署臉書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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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8:50, , 5F
因為核准公文還沒下來之前 晨光有可能被開罰好幾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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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rakao 來自: 123.110.136.251 (12/09 19:08)

12/09 20:33, , 6F
既然要公開勸募就該遵守相關法規 不然立那麼多法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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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0:46, , 7F
現在回去看他的關鍵三訴求 真的是有置對方於不義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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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0:53, , 8F
難道晨光當初要成立時沒先研讀相關法規嗎?真令人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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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1:36, , 9F
一天轉3篇文是那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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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3:33, , 10F
抱歉 轉文部分有觸犯版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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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3:33, , 11F
板主來信告知我會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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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3:34, , 12F
我實在看不出來那三項訴求哪裡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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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3:34, , 13F
依據法條來解釋的話 縣府也同樣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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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2:46, , 14F
還有下篇分享喔~老實說~我已經看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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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2:47, , 15F
既然事情都解決了...到底還有什麼要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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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0:28, , 16F
造冊能解決當然好,但這真是因為這些網路動作爭取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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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0:29, , 17F
各位鄉民不用這麼嚴厲吧,我相信晨光是立意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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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0:30, , 18F
若是的話,公權力的執行動輒受民粹影響的現象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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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行政上或是做法不是那麼完美,幫助弱勢還是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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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0:32, , 20F
晨光立意是否良善?其它機構是否良善?法律即用以防止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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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0:33, , 21F
被濫用,法律也是良善的,不能碰到自稱良善的團體就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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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2:47, , 22F
依照法律來走是正確的 但公務員不該拿雞毛當令箭 站在輔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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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2:49, , 23F
立場 主動告知解套方式不是很好嗎? 卻要對方退還物資 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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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2:52, , 24F
想對方是否有這樣的人力與時間 這不是便民的做法 如果怕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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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濫用 實地查訪一下對方是否真有將物資發放或中飽私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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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4:52, , 26F
法律也是良善的嗎? 惡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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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15, , 27F
樓上若要說這是惡法那我無話可說,我贊同sp大說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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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16, , 28F
應站在輔導的立場去輔導這些良善的組織,可是實際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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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18, , 29F
該組織良善與否判斷權責在公務員身上嗎?應該由這些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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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19, , 30F
去判斷嗎?別忘了,此案是有人檢舉才開始的,表示有人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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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0, , 31F
反意見,公務員秉持公正,依法行事,個人不覺有錯。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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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2, , 32F
要求公務員去實地查訪,實有耗費社會資源之嫌,公務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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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3, , 33F
公器沒錯,但不是你我家中奴僕,超出的工作量是佛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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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4, , 34F
是義務,違法在先的單位只會指責公務員為不體諒、不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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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5, , 35F
不使之就地合法,個人看這幾篇轉文,不覺此訴諸民粹的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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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6, , 36F
署活動的手段是「良善」的,公務員依法行事即可,別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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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8, , 37F
即使是家中外傭亦不可做表定工作額外要求,難道我們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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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6:29, , 38F
務員只因依法即要被批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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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1:31, , 39F
樓上你確實要對我無話可說了,因為我認為這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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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1:49, , 40F
我無話可說! 你高興就好…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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