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宅男勒學妹「污辱屍體」焚屍免死! 法官:當過風紀股長可教化
https://casebf.com/2019/04/03/sentening_factor/
一起讀判決今天法普了這個案件
法官的量刑必須考量許多因素, 而這些在判決書裡都會清楚交代
判決書可以直接在司法院檢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對每一個關心的人來說, 好好知道判決的依據與理由真的很重要
免得因為記者不夠精確甚至惡意地截取而被誤導了
也推荐使用以下兩個網站作為日常閱讀來源
一起讀判決 https://casebf.com/ 與 法律白話文運動 https://plainlaw.me/
※ 引述《qq204 (好想放假...)》之銘言:
: 宅男勒學妹「污辱屍體」焚屍免死! 法官:當過風紀股長可教化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02/1413346.htm
: ▲黃男供稱是在自己的租屋處將學妹勒死性侵。(圖/鏡週刊提供,下同)
: 圖、文/鏡週刊
: 案件發生於2015年間,台南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大二生黃仲佑勒斃死者竺女後,利用機車載
: 運屍體,騎了五十多公里,從台南至高雄柴山上丟棄焚屍。嫌犯眼見事跡敗露,向警方供
: 稱是因為愛不成憤而行凶,眼見學妹屍體尚有餘溫,還性侵得逞。
: 檢方會同法醫相驗,發現女大生全身90%燒燙傷,左手腕處還有一道割傷,經法醫檢視後
: ,確認女大生被黃嫌徒手掐死。但他究竟是性侵殺人,還是殺人後姦屍,則難以定論。
: 但證據會說話,警方現場採證,黃嫌宿舍為簡易木板床,法醫勘驗屍體,依照死者的胸部
: 、大腿內側瘀青的相關跡證,發現與嫌犯供詞相反,懷疑死者生前即遭性侵。
: 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指出,若先殺人再姦屍,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第247條第1項
: 的「污辱屍體」罪,前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可處有期徒刑6
: 月以上、5年以下;但如果是性侵再殺人,就觸犯刑法第226條之1的「強姦殺人」罪,處
: 死刑或無期徒刑,嫌犯是否為規避刑責而避重就輕,不得而知。
: 但本案經過法院審理,最終採信黃嫌供詞,法官認為是先殺後姦,以殺人罪以及污辱屍體
: 量刑,也考量黃男高中時曾擔任過風紀股長,有教化可能,判無期徒刑,污辱屍體兩年多
: 徒刑,逃過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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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刑理由沒有最扯,只有更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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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亂搞的標題因為回文一再出現不是好事 改一下標題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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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對於劣質的新聞感到失望, 但還是希望會有改變的一天
看到不好的新聞我們得抗議, 看到優質的新聞也該為記者、編輯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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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好像很熱門, 該找時間來看一下看
關於台南地院106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這個案件當大家只提到律師的時候其實已經過度簡化了
因為當天在法院進行離婚調解, 結束之後受害的有兩位
一位是分居已久的妻子, 另一位是首次和加害人見面的律師
兩案相同, 可以直接查透過判決書來了解法官量刑的理由
一起讀判決也有寫相關文章可以當作參考資料
連結附在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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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已經查得到了, 先射箭再畫靶這個說法... 可以為大家證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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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量刑的因素之一, 但不是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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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回頭複習一下刑法57條, 會比較有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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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些人是發現什麼有點不對勁 所以.... 去好好看判決書了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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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生命的失去的確是非常嚴重的事
但在科刑的標準上是刑法第57條就寫明應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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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藉由親友說詞來量刑是蠻常見的方式
如果法官扭曲親友說詞 那才是真的有問題
開車從背後撞死妻子與律師的案子
犯後態度如何考量另見台南地院106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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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真覺得台南人很不賴, 從公投結果看就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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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okunmai (218.164.17.119), 04/03/2019 19: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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