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違規拖吊 只要拖吊車未走前就要還車

看板Tainan作者 (幼蟒)時間8年前 (2017/03/03 10:34), 編輯推噓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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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ovie ( )》之銘言: : 2016年05月23日 : 台南市議員陸美祈23日質詢指出,台南市自4月15日執行委外違規拖吊後, : 車主趕到現場時要不要拖吊,經常因此發生爭議,極易引起民怨, : 市長賴清德公開宣示,只要拖吊車未走前就要還車。 : 台南市警局長陳子敬表示,市警局原本就要求拖吊車未移動離開前可以還車, : 這主要是針對汽車;至於機車被拖吊上車後,因整排車難以移動,不能還車, : 但還未被拖吊上車就可還車。 去年就有相關討論了 #1NGyD5W0 (Tainan)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464058693.A.800.html 警政署 取締違規停車程序 http://www.hpb.gov.tw/ezfiles/0/1000/img/47/1010712-%284%29.pdf 執行違規拖吊作業時,如違規車輛尚未上架或已裝設輔助輪,尚未移離原來位置,違規 車 輛之駕駛人已到場,執勤人員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其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 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離。違 規停放之機車,如已移離原來位置並置放於機車拖吊車輛上,即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 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 http://i.imgur.com/EE2cUlY.jpg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31200-0950606 3.違規(臨時)停車 (1)違規(臨時)停車,如駕駛人在場或到場,應當場製單舉發 ,並責令其將車移至適當場所,不得逕行舉發。 (2)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應先置放舉發標示單,照片應隨舉發通知 單送達。 (3)違規停車拖吊應以重點違規為主要執行項目,並應嚴格要求 執行人員依規定程序拖吊,違規汽車雖完成上架尚未移離原 來位置,違規人到場者,不得拖吊,當場舉發。 (4)各警察機關駐地應協調交通主管機關劃設警備車停車格位, 依法停放,違反規定者並依法舉發。 依據法規 拖吊車還沒移動之前車主到場必須停止拖吊 當然 罰單還是照開 市長和前局長說的都沒錯 李退之的老婆這件事情 可以從影片中看出拖吊車有移動 警察可以不用理車主逕行拖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0.135.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488508466.A.7B7.html

03/03 11:27, , 1F
大家別再搞錯重點了好嗎?
03/03 11:27, 1F

03/03 11:27, , 2F
重點是違停,違停,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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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1:51, , 3F
議員他老婆看起來也沒有當場嗆警察或妨礙公務之類的事蹟,
03/03 11:51, 3F

03/03 11:51, , 4F
但現在事情的重點跟本不是她或車子該不該直接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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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1:52, , 5F
重點是議會民代的嘴臉,什麼叫不得不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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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2:24, , 6F
焦點並無模糊,只是從另一面向強調警察依法執行,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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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2:24, , 7F
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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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2:26, , 8F
何謂違停,取締程序,開單要件,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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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2:27, , 9F
事情的對錯,不是只是感覺上,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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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2:28, , 10F
我並不覺得這樣的補充討論是模糊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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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2:28, , 11F
反而正確精準的補充不只幫助我釐清觀點
03/03 12:28, 11F

03/03 12:29, , 12F
更可以看出另一方的解釋(自圓其說)基礎多麼可笑
03/03 12:29, 12F

03/03 13:25, , 13F
真心認為違停應該合法化 整個馬路都是我的停車場
03/03 13:25, 13F
文章代碼(AID): #1OkDOoUt (T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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