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問幾個法律相關問題
※ 引述《xxp (會飛的真好)》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就是 氣象的觀測資料受著作權法保障嗎?
: 大氣的溫度/溼度/雨量等等應該是屬於客觀存在的資訊吧 他能算是著作嗎?
: 這邊指的是"數據"本身 而不是數據呈現出來的產品
: 也就是說 如果我把氣象局每天的觀測資料download下來
: 把數據攫取出來 用自己的圖表做一個比較好的方式呈現
: 並公開放在網站上供人瀏覽(包含歷史資料) 這樣有違法嗎?
在中央氣象局網頁的最下方有這麼一條:
「中央氣象局 版權所有 非經授權禁止轉載」
依我個人的「感覺」,如果不碰觸到商業行為,應該可以被接受
可是個人網站有沒有網路廣告的支援(使用者主動申請廣告)
以及公開瀏覽的網頁有廣告的話算不算商業行為(使用者被動的被強迫放廣告)
這實在很模糊......
放放看,有問題的話再說?
氣象法第30條:
第三十條(費用之徵收)
中央氣象局依本法提供氣象資料、儀器校驗、氣象專業服務或發給證照,得收
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種類及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這個「得」收取費用,就很模擬兩可了......
: 另一個問題是
: 氣象法規定個人/機關/團體不得私自發布氣象預報
: 但是他所規定的範圍是哪裡?
: 如果不具有本國籍的外國人 他對台灣的天氣很有興趣 他可以自己做台灣的天氣預報嗎?
: 反過來說 我們可以對國外的天氣提出自己的預報嗎?
: (也就是國外天氣是否受國內氣象法保障?)
: 這算不算是個漏洞呢?
「氣象法」(可至 www.6law.idv.tw 網站查詢),該法第三章:預報及警報
第十七條(警報預報之發布)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
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
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定之。
第十八條(氣象海象預報之許可事項)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
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
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該法所謂「預報」、「警報」的定義,在第二條很籠統的定義: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十三、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
十四、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
至於 A國法規是否適用 B國人民,或者 A國天氣可否由 B國人民預報
這應該不算「法律漏洞」,而比較像「看有沒有人要找你麻煩」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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