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945~1949年 兩岸往來是否需要證件?
: 推 Leika:形勢比人強 即將戰敗的日本國內法 無法被同盟國當一回事 02/01 08:29
: → Leika:看近二十年來美伊問題就知...伊拉克死傷是世貿+美軍的百倍! 02/01 08:30
: → Leika:但是伊拉克死難者與國家權益獲得公道過嗎?沒有( ′-`)y-~ 02/01 08:32
: → Leika:法律是很重要的 但難免和時勢脫節 這就是我們要讀歷史的原因 02/01 08:33
: 推 tomchow76:樓上讓我想到一句希臘俗諺:戰爭的時候 法律是沉默的 02/01 10:59
你錯了,
看待任何事情要有層次,
什麼樣的事件要看什麼樣的程序,
你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力,
最後當然是讓法律繼續沉默下去,
所以要先了解法律,
才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力,
另外國際法慣例的未合併領土與合併領土的法源依據,
是可以依照國內法進行確切的法律執行在自己的土地上為依據,
從過去美國加州案例即是未合併領土最後整併成合併領土的程序.
當初英美是有意原本要將福爾摩沙與澎湖交還給中華民國,
但日本首相吉田茂向英美說明,
依國際法慣例福爾摩沙與澎湖乃我日本固有領土,
非殖民地,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
不能侵犯他國領土完整,
所以不能把主權交還給中華民國,
最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才對日本逞罰性只做放棄相關權力,
未提及主權,
在看北方四島案例,
今年4月1日北特法將正式實施,
日本視為其固有領土,
收不收的回來是一回事,
重點是日本立法承認其乃是固有領土,
但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條C,
他的寫法跟第2條B對於福爾摩沙與澎湖的寫法是一模一樣的,
也就是說日本同樣可以主張福爾摩沙與澎湖乃我固有領土,
這在法律上是絕對站的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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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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