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945~1949年 兩岸往來是否需要證件?

看板TW-history作者 (hihi)時間16年前 (2010/02/01 16:28),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推 Leika:形勢比人強 即將戰敗的日本國內法 無法被同盟國當一回事 02/01 08:29 : → Leika:看近二十年來美伊問題就知...伊拉克死傷是世貿+美軍的百倍! 02/01 08:30 : → Leika:但是伊拉克死難者與國家權益獲得公道過嗎?沒有( ′-`)y-~ 02/01 08:32 : → Leika:法律是很重要的 但難免和時勢脫節 這就是我們要讀歷史的原因 02/01 08:33 : 推 tomchow76:樓上讓我想到一句希臘俗諺:戰爭的時候 法律是沉默的 02/01 10:59 你錯了, 看待任何事情要有層次, 什麼樣的事件要看什麼樣的程序, 你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力, 最後當然是讓法律繼續沉默下去, 所以要先了解法律, 才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力, 另外國際法慣例的未合併領土與合併領土的法源依據, 是可以依照國內法進行確切的法律執行在自己的土地上為依據, 從過去美國加州案例即是未合併領土最後整併成合併領土的程序. 當初英美是有意原本要將福爾摩沙與澎湖交還給中華民國, 但日本首相吉田茂向英美說明, 依國際法慣例福爾摩沙與澎湖乃我日本固有領土, 非殖民地,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 不能侵犯他國領土完整, 所以不能把主權交還給中華民國, 最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才對日本逞罰性只做放棄相關權力, 未提及主權, 在看北方四島案例, 今年4月1日北特法將正式實施, 日本視為其固有領土, 收不收的回來是一回事, 重點是日本立法承認其乃是固有領土, 但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條C, 他的寫法跟第2條B對於福爾摩沙與澎湖的寫法是一模一樣的, 也就是說日本同樣可以主張福爾摩沙與澎湖乃我固有領土, 這在法律上是絕對站的住腳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37.154

02/01 22:00, , 1F
不好意思 你完全沒回答到我的問題
02/01 22:00, 1F

02/01 22:00, , 2F
我問的是實務執行狀況 不是法律面的
02/01 22:00, 2F
文章代碼(AID): #1BPf2mJr (TW-histo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Pf2mJr (TW-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