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什麼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有一種說法是,"放棄"在國際法的用字上,叫做"懸空割讓",也就是
不寫名收受者的割讓。這在國際法上也是有例可循:1898年美西戰爭
之後,西班牙戰敗簽署《巴黎和約》,西班牙把殖民地菲律賓、古巴
"放棄"給美國,因此就由美國獲取兩地主權(1902美國承認古巴獨立)
;1952年簽署《舊金山和約》時,日本除了"放棄"台灣主權,也放棄
了庫頁島南部的主權,因此俄國至今聲稱擁有庫頁島南部的主權,即
使俄國未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
所以同樣的,台灣主權也該是被日本"放棄"給中華民國,直到1971年
PRC在國際法上繼承了中華民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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