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什麼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看板TW-history作者 (望斷天涯)時間16年前 (2008/01/09 18:01),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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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說法是,"放棄"在國際法的用字上,叫做"懸空割讓",也就是 不寫名收受者的割讓。這在國際法上也是有例可循:1898年美西戰爭 之後,西班牙戰敗簽署《巴黎和約》,西班牙把殖民地菲律賓、古巴 "放棄"給美國,因此就由美國獲取兩地主權(1902美國承認古巴獨立) ;1952年簽署《舊金山和約》時,日本除了"放棄"台灣主權,也放棄 了庫頁島南部的主權,因此俄國至今聲稱擁有庫頁島南部的主權,即 使俄國未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 所以同樣的,台灣主權也該是被日本"放棄"給中華民國,直到1971年 PRC在國際法上繼承了中華民國為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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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把台灣的土地跟百姓當作「無主物先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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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覺得這種說法很可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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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古巴跟菲律賓也算樓上所謂的"無主物先佔"的話,那又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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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可笑了?這兩國都是從美國手中得到主權而獨立的前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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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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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種說法也比較符合國際政治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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