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論陳水扁的羈押必要性

看板TSU作者 (闇天使)時間15年前 (2009/05/10 13: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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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過刑事訴訟法的人都知道 羈押有三個要件 犯罪嫌疑重大 法定羈押事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羈押必要性 如果認為陳水扁有洗錢貪污的嫌疑 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要件 我沒有意見 我也認同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所稱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 或使案情晦暗危險 我想表達的是 陳水扁要逃到哪去 全國人的的每雙眼睛 幾乎都盯到他們家族身上 他要出境 誰不會知道呢 那退萬步言之 即便符合法定羈押事由要件 那也絕對欠缺羈押的必要性 羈押的必要性 從比例原則的思考下 就是最後手段性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意旨 該條表示 除非不予羈押被告很難進行或無法進行刑事程序 否則不應予以羈押 照這樣看來 不羈押陳水扁將很難進行或無法進行刑事程序 所以才將其予以羈押 那為什麼要等到證據齊全 已經要準備收網時 才將其羈押 這個邏輯下 越早將其羈押 反而越符合羈押的必要性 所以特偵組的邏輯十分奇怪 當然特偵組是使用所謂重罪羈押 重罪羈押一樣需要符合羈押三要件 只是在法定羈押事由這個要件上 變成是特別羈押事由 及被告須犯重罪 所謂重罪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指出 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必要時可進行羈押 而不需有一般羈押法定羈押事由中 虞逃 串證 滅證的要求 這樣的規定 深受學說上的批評 第一 違反羈押制度目的 羈押的制度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訴訟的追訴 審判 執行 能夠順利進行 但是這裡的被告只要檢察官所指控的罪名是重罪 即可羈押 如此依來 即有違反本身制度目的的問題 第二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羈押制度和無罪推定有緊張關係 也因此羈押的制度目的 是適度限縮羈押和無罪推定的重要關鍵 如果不與遵守 就有違反無罪推定的嫌疑 第三 違反比例原則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也需符合必要性 亦即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 或執行者 但是單純的犯重罪根本看不出來是否非予羈押 否則顯難追訴 審判或執行 從而單純的已重罪原因而羈押被告 將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嫌疑 從上所述 重罪羈押實在具有違憲之嫌 特偵組為什麼要用一個有違憲之虞之制度 來聲押一個高度敏感性的人 而且並不符合羈押的三要件 是檢察系統淪為國民黨的打手嗎 難怪前考試院長許水德會大言不慚的說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有人說 陳水扁收押是讓社會看到 法律人不是只會興風作浪 為非作歹 知法玩法 我想表示的是 收押等於有罪嗎 那我們幹嘛還有無罪推定的法理 當然無罪推定也好 有罪推定也罷 這都只是一種價值判斷 只是當我們選擇無罪推定的這種價值判斷 不就是該好好遵守嗎 而不是未審先判 實質正義的保障 比較虛無飄渺 但我們能給的 不就是程序正義的保障 這是我們能做的 假設連程序正義都無法受到保障 那要法律何用 但台灣位置最高的那個區長 也是個法律人 但是我看不出來他把無罪推定放在哪邊 他把人民集會自由權利 放在哪邊 這都是普世的人權 即便非法律人 也都會知道明瞭 但馬區長偏偏就是不明瞭 只會嘴巴喊苦民所苦 馬區長真的是擁有法律人最大的本事 興風作浪 製造族群對立 為非作歹 濫權指示收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76.78
文章代碼(AID): #1A1chQFB (T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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