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婦人拒盤查抵抗被法辦 法官認定警察濫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21254
彰化縣黃姓婦人逆向騎機車被攔查,她拒絕出示證件,又與警察拉扯,法官卻判她無罪,圖
為路邊攔查情景,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2021/05/05 06:1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警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派出所)楊姓員警,去年7月6
日下午攔下逆向行駛的黃姓婦人,黃婦拒絕拿出身分證,也不告知姓名,楊員揚言「我要把
妳帶到派出所3個小時」,還質疑黃婦偷機車,動手把黃婦強行帶回派出所,黃婦於警車內
腳踹揮拳抵抗,被警方依現行犯逮捕,以妨害公務罪法辦,法院卻認為黃婦是違規行駛,沒
有犯罪之虞,楊員只能開罰單,卻用強制力將黃婦帶至派出所,這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判決黃婦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婦上述時間於彰化縣福興鄉中正路逆向行駛,楊員攔停要求出示證件,黃婦
拒絕出示,也不願告知身分,楊員動用強制力,將黃婦強行帶到派出所查證身分,黃婦卻腳
踹與徒手抵抗,警方將她逮捕,依妨害公務辦。
彰化地院審理時,黃婦否認妨害公務犯行,她說當時身上真的沒帶證件,如果警察把罰單寄
來,她會繳罰單,楊員則說,他攔查逆向行駛後,透過車牌發現車籍是黃姓婦人,但黃婦不
願說身分,他無法開罰單,才將黃婦帶到派出所查明身分,不過,楊員又改口說,當時黃婦
自承,「機車是跟縣政府偷牽的」,因事涉犯罪,他才將黃婦強行帶回派出所。
法官卻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要查證身分的要件,是合理懷疑有犯罪嫌
疑或有犯罪之虞等,楊員是因黃婦逆向行駛而攔停,違規行駛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
可動用強制力,帶到派出所查證人民身分的要件,另外,同法第8條規定,警察可以在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予以攔停或採取三項措施,包括要求駕駛或乘客出示證件,檢查
引擎、車身號碼等,或要求駕駛接受酒測,並無「將駕駛人帶回勤務處所」或「施以強制力
」的選項,楊員只能舉發「不服稽查取締」,不能將黃婦帶至派出所。
至於楊員改口說,是黃婦語出「機車是跟縣政府偷牽的」,他才把黃婦帶回分駐所,法官勘
驗密錄器,卻發現當時對話,是楊員質疑黃婦偷機車,黃婦情緒激動回嘴說,「偷牽的,去
跟縣政府偷牽的」,這很明顯是黃婦意氣用事之說,楊員所為,不是「依法執行職務」,縱
使過程中黃婦動手與警察拉扯,也不能用妨害公務論罪,另外,黃婦與楊員拉扯,楊員未成
傷,亦未提告,傷害罪也不成立,據此判決黃婦無罪。
彰化地檢署不服判決,上訴二審,並指黃婦是自稱「機車是跟縣政府偷牽的」,員警是基於
黃婦有竊盜等犯罪嫌疑,而將黃婦帶到派出所,台中高分院仍不採信,認為一審對黃婦無罪
的理由,已經說明清楚,駁回檢方上訴,黃婦無罪確定。
-------------------------------------------
本魯鴿覺得奇怪的是,為何員警當場不主張用行政罰法34條第4款確認身分+警職法8,卻堅
持要以警職法6、7作為發動依據,又或者現場告知(恐嚇)行為人不出示證件會依社秩法67條
2款的法律效果?或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純粹執法上的法律探討,非引戰文)
雖然個人心得是員警太衝動硬要辦妨害公務,可是現在的時勢是如果沒有「依法」調查、查
證,妨害公務辦不成的反而成為媒體撻伐、網友出征的對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167.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20182704.A.3BE.html
推
按照一起讀判, , 1F
按照一起讀判, 1F
決文章[妨礙臨檢,為什麼無罪?]總結部分節錄「總結來說,判決認為警察雖然認為被告騎
車沒戴安全帽,如果認為有裁處必要,可以依照行政罰法規定來查證身分,但本案的警察都
認為沒有裁處必要,就不能再依照行政罰法規定進行查證身分。」所以員警只要堅持開單並
當場主張使用行政罰法,確實有解。
https://casebf.com/2019/04/23/why-is-the-defendant-who-attacked-the-police-not-g
uilty/
→
05/05 10:50,
4年前
, 2F
05/05 10:50, 2F
→
05/05 10:50,
4年前
, 3F
05/05 10:50, 3F
→
05/05 10:50,
4年前
, 4F
05/05 10:50, 4F
→
05/05 10:51,
4年前
, 5F
05/05 10:51, 5F
→
05/05 10:51,
4年前
, 6F
05/05 10:51, 6F
→
05/05 10:51,
4年前
, 7F
05/05 10:51, 7F
→
05/05 10:52,
4年前
, 8F
05/05 10:52, 8F
→
05/05 10:53,
4年前
, 9F
05/05 10:53, 9F
→
我的想法是違, , 10F
我的想法是違, 10F
規本身符合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發動程序要件又與行政罰法34相競合,只
是警職8並無不出示證件該如何處置,所以回歸行政罰法34令其隨同...
推
05/05 11:05,
4年前
, 11F
05/05 11:05, 11F
推
行政罰法33、3, , 12F
行政罰法33、3, 12F
4、35
推
05/05 11:21,
4年前
, 13F
05/05 11:21, 13F
→
05/05 11:21,
4年前
, 14F
05/05 11:21, 14F
※ 編輯: faruk (223.141.167.184 臺灣), 05/05/2021 11:21:53
※ 編輯: faruk (223.141.167.184 臺灣), 05/05/2021 11:35:59
※ 編輯: faruk (223.141.167.184 臺灣), 05/05/2021 11:42:08
→
05/05 13:11,
4年前
, 15F
05/05 13:11, 15F
→
05/05 13:11,
4年前
, 16F
05/05 13:11, 16F
→
05/05 13:11,
4年前
, 17F
05/05 13:11, 17F
→
05/05 13:11,
4年前
, 18F
05/05 13:11, 18F
→
05/05 13:11,
4年前
, 19F
05/05 13:11, 19F
推
05/05 14:14,
4年前
, 20F
05/05 14:14, 20F
推
05/05 14:30,
4年前
, 21F
05/05 14:30, 21F
→
05/05 14:30,
4年前
, 22F
05/05 14:30, 22F
推
05/05 14:32,
4年前
, 23F
05/05 14:32, 23F
推
05/05 16:10,
4年前
, 24F
05/05 16:10, 24F
→
05/05 16:10,
4年前
, 25F
05/05 16:10, 25F
→
05/05 16:10,
4年前
, 26F
05/05 16:10, 26F
→
05/05 16:10,
4年前
, 27F
05/05 16:10, 27F
道交7授權警察執行之,至於強制力使用程度在行政罰法34第2項亦受到比例原則(必要性)檢
驗,簡言之是在考驗你的查證或對話技巧,而不是意氣用事硬來,要硬來前也要符合所有程
序要件,其實上面有學長說了既然已經確認車主是駕駛人就沒有必要以強制力硬帶返所,怕
麻煩的我是都直接秀法源app的法條給行為人看,然後說「你是明理人應該清楚」,至少爭
議會少一些,至於程序要件可以參考以下石明謹大的文章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9059323523260&id=538523259
但至少你要蹵H事由(警職4)、告以違規事實(行政罰法33)(統裁細則11第2項)才能繼續玩下
去啊
推
05/05 16:16,
4年前
, 28F
05/05 16:16, 28F
※ 編輯: faruk (223.141.167.184 臺灣), 05/05/2021 17:40:31
推
05/05 19:35,
4年前
, 29F
05/05 19:35, 29F
→
05/05 19:35,
4年前
, 30F
05/05 19:35, 30F
→
05/05 19:36,
4年前
, 31F
05/05 19:36, 31F
→
, , 32F
消極的合法我是沒啥意見,不多惹事以達最大效益我也認同,但挺不挺還是強調警察只是「
執法」人員,不需要像高層那種「I am the law」的腦殘威權,畢竟只是溫飽的工作而已,
「程序正義」不僅僅是口號,以SOP檢驗瑕疵也是社會關注各界緊盯的趨勢,所以我才說不
要覺得秀app法條給對方看是自我矮化或沒讀書,反而你熟悉多用多誦唸多練習自然速度快
,搭配理性溝通下爭議自然少
推
05/05 20:04,
4年前
, 33F
05/05 20:04, 33F
→
05/05 20:04,
4年前
, 34F
05/05 20:04, 34F
民眾有出示證件,再補張拒檢逃逸已經明顯違法了(請自行google判決),你確定要傳承學長
傳統然後硬幹?意氣用事真的會被笑沒讀書素質差哦
→
05/05 21:21,
4年前
, 35F
05/05 21:21, 35F
※ 編輯: faruk (223.141.167.184 臺灣), 05/05/2021 21:37:42
推
05/05 22:05,
4年前
, 36F
05/05 22:05, 36F
→
05/05 22:05,
4年前
, 37F
05/05 22:05, 37F
拜託多看法學資料檢索
第一則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SLDA,109%2c%e4%ba
%a4%2c120%2c20200907%2c2
第二則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ILDM,98%2c%e4%ba%
a4%e8%81%b2%2c390%2c20091217%2c1
第三則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PCDM,93%2c%e4%ba%
a4%e8%81%b2%2c1050%2c20041029%2c1
另外公路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要 旨:
規定「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
本 文:
規定「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 認定,須經攔停稽
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 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 二、拒絕停靠
路邊接受稽查者。 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者。 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
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 逃逸者。(內政部警政署70.07.13. 警署交字第一九四一八
號函 )
※ 編輯: faruk (223.141.167.184 臺灣), 05/05/2021 22:22:12
※ 編輯: faruk (223.141.167.184 臺灣), 05/05/2021 22:25:29
→
05/05 22:47,
4年前
, 38F
05/05 22:47, 38F
→
05/05 22:47,
4年前
, 39F
05/05 22:47, 39F
→
05/06 22:18,
4年前
, 40F
05/06 22:18, 4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