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幾個想太多的問題

看板TPC_Police作者 (嗨森)時間4年前 (2019/11/11 15:15), 編輯推噓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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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antchiue (AHIRU)》之銘言: : 學長姐好,突然想到幾個問題,但是拿來問身邊的學長,可能會被念 : 「想太多」、「什麼都怕那不要當警察好了」之類的,所以想說在這裡問。 : 前陣子看了某律師教大家拒絕違法臨檢還有發小卡,我後來有去看也有拿到 : 小卡,我覺得其實小卡沒什麼太大的內容,但影片內容倒是提出一些重點, : 而且我覺得拍這影片很好,可以檢查自己是不是都有便宜行事,傳承以前學長姊 : 的壞習慣。(另外因為此板為公開板,其實有點怕淪為豬隊友,不過我不知道 : 法制室有沒有在運作,所以求問無門) 感謝學長提出問題讓我有機會反思上班的問題,小弟有稍做解答,不望各位資深學長 不吝指教。 : 1.酒駕路檢,使用酒精檢知棒,算是查證身分時的任意行為,還是已經屬於酒測階段了 : ?(酒測階段屬於警職法第 8 條) A1.員警於管制站對交通工具實施攔查係依據警職法第8條而為之,而攔查要件須該交通 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攔查後得依警職法對其實施酒精檢 測。而警職法規定之酒精濃度檢測之儀器應為經濟部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器材,如行為人接 受或拒絕酒測,其所生之效力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公共危險的適用。而酒精 檢測棒係員警將人員攔查後對駕駛人初步檢測之任意手段,僅為確認或加強該部交通工具 或駕駛人之駕駛行為有無警職法第8條之「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之要件,並未對駕駛人賦予應服從之義務,無法效性之意思表示,故駕駛人得以拒絕酒檢 測棒之檢測,員警也不得以駕駛人拒絕為理由而對其賦予罰則。 : 2.我們路檢時會縮減車道,到底在外側車道上攔停就直接問身分屬於查證身分,還是 : 將車輛引導到內側,再問身分才是查證身分?(這在律師影片內有說警察不能隨意 : 將車輛引導到路邊,但我覺得他可能單純指不能叫人下車?) A2.)因警方設置管制站係屬對人民查證身分得要件之一,故不論是在外側車道或是將車輛 引道至內側皆屬查證身分,而在查證身分的過程中有聞到酒味才轉換警職法第8條「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要件的適用對其酒精檢測。而管制站的擺設應 該是屬於機關內部為統一做法而基於行政自我約束原則所做出之規定,規定內可能有描述 如要查證身分須引道至內側,而內部行政規則在機關統一執法後可能引發內部效力的外部 化進而影響人民權利,但並非法所不許,故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3.刑訴 130 附帶搜索,對於經逮捕的嫌疑人之交通工具,機車坐墊下可以搜? : 汽車後車廂可以搜? : 4.同上,如果車內都是酒味,依據警職法 8 ,要他下車接受酒測,測出來 0.25,當場 : 逮捕,還能搜他的汽車?(我看律師在留言說不行) A3.4.)Q3跟Q4一起回答。筆者查詢法務部所做之解釋(解釋文號:法檢字第0960801837號) 內容,有分甲乙二說: 甲說以該搜索僅限縮於保障執法人員之安全所為之,不得以發動附帶搜索之名義行發現犯 罪證據目的之實。乙說則肯定得以附帶搜索為找尋犯罪證據目的之發動,因刑事訴訟之目 的在於發現真實,附帶搜索之目的不僅為保障執法人員之安全,亦為防止嫌疑人湮滅證據 而須即時取得證據。 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他多數皆採乙說之肯定說,故得以附帶搜索為發現證據之目的而發動 。但也須受目的之拘束,如該搜索行為明顯與所犯之罪嫌所需之證據保全不符,則不可以 任意搜索車輛。 : 5.現行犯任何人可逮捕,但必須送交司法警察,那民眾逮捕之後,因為不具司法警察 : 身分,所以不能搜身,那交給司法警察後,警察能搜身嗎?(某網站說不行,因為不是 : 你警察逮捕的)。 : 因為學理(?)好像認為刑訴 130 的附帶,必須馬上隨附於逮捕當下。 A5.)以前題回答之附帶搜索之目的論,管見以為警察可以附帶搜索。 因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該嫌疑人仍屬現行犯之身分,故警察人員仍得依刑訴 130條執行附帶搜索以保安全。而民眾因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不得對嫌疑人附帶搜索實屬 當然,且應依據刑訴法第92條須將該嫌疑人送交警察機關。但實務上是否確實為現行犯還 需要由警察視實際情形認定。 : 6.那我們要送人犯去偵查隊前,要出發去地檢前,的搜身依據?難道是解送人犯 : 辦法這行政規則嗎? : 7.地檢的法警大人們搜身是依據應行注意事項嗎? A6.7.)Q6、Q7一起回答。據署頒的解送人犯SOP內所依據之法源係「解送人犯辦法」及「 偵查犯罪手冊」,而「解送人犯辦法」係行政院訂定發布,但並無法源依據,故不屬於法 規命令而為行政規則。 在「解送人犯辦法」第6條有規定:「檢查人犯身上有無匿藏兇器、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 戒具之物件。」屬對嫌疑人或被告之身體搜索行為,有侵害人民隱私權及財產權等基本權 利之虞,應有法令明確授權方可為之,有違反法律保留之嫌,故解送人犯辦法內搜索行為 之合法性有爭議。 而法警部分因不屬於警察範圍所以不清楚,恕筆者未予作答。 : 以上,祝大家開單順利,大備無事。 : 追加問題: : 8.自小客後座乘客、副駕駛座乘客能查證身分嗎?依據警職法 8,必須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 危害或是已發生危害才能查證乘客身分。 : 但是警職法 7,他攔停後查證身分,及於乘客? A8.) 依據警職法所為之臨檢盤查,係由警察之公權力代表依據法令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 政行為,並對人民產生權利義務上的改變。警方在盤查前須告知執行之事由,而民眾對於 警方所為之執法方式、程序或其他侵害權利之行為不服,則可依警職法第29條要求警方開 立異議理由書,並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其性質上乃屬於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 人民做成行政處分須以法律明文授權,然臨檢盤查繫屬行政處分,必也須符合法律授權方 可為之。 依題所示,警職法第7條係有警職法第6條查證身分要件之滿足所行使的查證身分手段,其 所包含之對象並未侷限,攔查交通工具乃為查證符合警職法第6條之人員身分之其中必要 手段之一。換言之,所攔查之交通工具上之人員符合警職法第6條之要件即可攔查,並得 對車輛上所有人員查證身分。而警職法第8條則是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或已發生危害 之交通工具做為攔查要件,須符合前述要件方可對駕駛人及乘客實施查證身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7.133.1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73456518.A.9E5.html

11/11 16:09, 4年前 , 1F
感謝分享
11/11 16:09, 1F

11/11 21:07, 4年前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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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2:05, 4年前 , 3F
認真給推
11/11 22:05, 3F

11/11 23:02, 4年前 , 4F
感謝學長,很多有用的論點可以讓我參考
11/11 23:02, 4F

11/12 04:16, 4年前 , 5F
11/12 04:16, 5F

11/13 22:01, 4年前 , 6F
用心推
11/13 22:01, 6F

11/13 22:11, 4年前 , 7F
推~解釋的很清楚!
11/13 22:11, 7F
文章代碼(AID): #1ToGg6db (TPC_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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