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幾個想太多的問題

看板TPC_Police作者 (AHIRU)時間6年前 (2019/11/04 10:11), 6年前編輯推噓34(34059)
留言93則, 12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學長姐好,突然想到幾個問題,但是拿來問身邊的學長,可能會被念 「想太多」、「什麼都怕那不要當警察好了」之類的,所以想說在這裡問。 前陣子看了某律師教大家拒絕違法臨檢還有發小卡,我後來有去看也有拿到 小卡,我覺得其實小卡沒什麼太大的內容,但影片內容倒是提出一些重點, 而且我覺得拍這影片很好,可以檢查自己是不是都有便宜行事,傳承以前學長姊 的壞習慣。(另外因為此板為公開板,其實有點怕淪為豬隊友,不過我不知道 法制室有沒有在運作,所以求問無門) 1.酒駕路檢,使用酒精檢知棒,算是查證身分時的任意行為,還是已經屬於酒測階段了 ?(酒測階段屬於警職法第 8 條) 2.我們路檢時會縮減車道,到底在外側車道上攔停就直接問身分屬於查證身分,還是 將車輛引導到內側,再問身分才是查證身分?(這在律師影片內有說警察不能隨意 將車輛引導到路邊,但我覺得他可能單純指不能叫人下車?) 3.刑訴 130 附帶搜索,對於經逮捕的嫌疑人之交通工具,機車坐墊下可以搜? 汽車後車廂可以搜? 4.同上,如果車內都是酒味,依據警職法 8 ,要他下車接受酒測,測出來 0.25,當場 逮捕,還能搜他的汽車?(我看律師在留言說不行) 5.現行犯任何人可逮捕,但必須送交司法警察,那民眾逮捕之後,因為不具司法警察 身分,所以不能搜身,那交給司法警察後,警察能搜身嗎?(某網站說不行,因為不是 你警察逮捕的)。 因為學理(?)好像認為刑訴 130 的附帶,必須馬上隨附於逮捕當下。 6.那我們要送人犯去偵查隊前,要出發去地檢前,的搜身依據?難道是解送人犯 辦法這行政規則嗎? 7.地檢的法警大人們搜身是依據應行注意事項嗎? 以上,祝大家開單順利,大備無事。 追加問題: 8.自小客後座乘客、副駕駛座乘客能查證身分嗎?依據警職法 8,必須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或是已發生危害才能查證乘客身分。 但是警職法 7,他攔停後查證身分,及於乘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42.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72833513.A.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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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行經指定路段,我們可以查證身分,當然不是每台都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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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來查(累又擾民),去區分在車道上跟引導至內側意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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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常會攔下來就是覺得有問題了,好好觀察有無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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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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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yyugeccw 參考巴毛律師的影片,我發現她非常強調 1.警察有跟你說為何要你移到內側嗎? 2.警察有跟你說為何要你下車嗎? 所以我的疑問會是外側車道上攔停如果可以當場查證身分,還有必要移到內側車道查? (必要性?),移到內側車道這要求包含在查證身分行為內?如果是,那我覺得沒問題。 但是要求下車,我覺得可能就必須要告知為何符合警職法 8的已發生、客觀合理判斷 易發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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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想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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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條文內容是逮捕之後可以逕行搜索其使用之交通工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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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0:29, 6年前 , 7F
要把他車拆了都可以(當然是有辦法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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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些見解,似乎與 f5252039 學長意思一樣,必須是可立即觸及的部分, 但是法條內是把「交通工具」與「可立即觸及處所」分開。 而律師在粉絲留言內,粉絲詢問酒駕被逮捕後,能否搜車內,律師表示是不行。 那如果將立法緣由了解一下,是為了保護執勤人員安全、防止湮滅證據,那我們要求 駕駛離車後實施酒測(我覺得聞到酒味應該符合警職法 8 的易生危害),因為駕駛人 已經離車,在酒測超標逮捕後,早已離車所以沒有必要搜車,因為已無機會拿車內武器 攻擊,而既然是酒駕的態樣,車內也沒有其他需要佐證的證據需要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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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應該都是依照解送人犯辦法裡面的規定,至於民眾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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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之後要解交給你,你是不是就變成逮捕犯罪嫌疑人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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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法操某篇文章說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後,因為警察機關不是現場逮捕人, 所以不能依據刑訴 130 做附帶搜索,而且搜索必須時間密接於逮捕之時。 不過奇妙的是民眾非司法警察,現場逮捕也不能附帶搜索,我們接人後也不能附帶搜索 ,到底...? 解送人犯辦法是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還不是法規命令,拿來做搜身依據真的沒問題嗎?

11/04 10:34, 6年前 , 10F
認為一樣回到刑訴法130,立法意旨在立即保留犯罪證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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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現場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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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麼久還沒遇到逮捕送過來的,最多在現場等我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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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0:42, 6年前 , 13F
法制室都有在運作。都可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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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法制室能否接受整理問題後 mail 過去,但是有時候遇到學說、實務見解他們肯 背書嗎?還是會要求行文? 曾經有學長以民眾身分寫信去署長、局長信箱還是法務部信箱,結果機關查了銓敘資料 認定學長是警職,要求行文而不予回答。

11/04 10:46, 6年前 , 14F
檢知器明明有訂在取締酒駕的SOP裡 原PO可以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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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取締酒駕 SOP 內,把使用檢知棒當作過濾、觀察的手段,到底屬不屬於警職法的「 酒測」呢?而且 SOP 畢竟是行政規則。 (題外話, SOP 裡面居然律定肇事 0.15mg/l 應移(函)送公危,這部分我覺得實在存有 疑義,因為檢察官打槍過了)

11/04 12:25, 6年前 , 15F
3.4附帶搜索汽車的部分僅限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如酒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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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就是駕駛座周邊,最多你讓你搜到後座吧。後車廂是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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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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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上面一點的說法,這部分不知道有沒有依據、判例或是見解。

11/04 14:59, 6年前 , 18F
問問題很好啊 公務人員依法行事本來就該知道依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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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87666 學長我幫你刪了

11/04 15:19, 6年前 , 19F
不怕遇到不懂的,就怕遇到不懂還亂教的,附帶搜索可以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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椅墊都拆這是哪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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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5:20, 6年前 , 21F
更正,是把車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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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5:22, 6年前 , 22F
後車廂一具屍體聽過吧!這車要扣可以不搜嗎?你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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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7:05, 6年前 , 23F
樓上先查一下規定,公共危險需不需要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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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危扣車的依據是道交條例,所以能不能搜我不是很確定。 ※ 編輯: grantchiue (61.224.42.228 臺灣), 11/04/2019 17: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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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側當然可以查身份沒錯,但是其實為了安全(後面還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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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車),適當的方法就是移動到內側,詳細查證身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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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該律師執著外車道內車道真的意義不大如果有合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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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該車有易生危害就依照第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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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說搜車的是指最極端的狀況下,毒犯都會把毒品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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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想不到的地方,實務上對於酒駕,有幾個會搜車? 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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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條文上,就是許可我們搜索交通工具,就是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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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搜索交通工具,沒限定我們搜索的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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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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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校出來的和我們基層思維不太一樣。當然。有上進心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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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是好事。幫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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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樓上學長你回的完全跟原PO討論的實務問題完全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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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離開警界,還是想跟大家閒聊,我是覺得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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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回了一堆跟這種實務學說討論主題無關的東西,有點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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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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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種文章好像不適合來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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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拉雜雜的聊一堆。偵查前的作為真的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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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樓上熱心學長都回答完了。我也在想如果是我會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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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抱歉啊~實務還是要參考巡佐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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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很汗顏。給不了什麼好建議。不能出意見就出勞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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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擺交通錐...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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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學術上寫考卷。我會寫通說。但是實務上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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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巡佐(士官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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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實務和寫考卷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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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小心。法院常傳員警去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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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天跑法院班就不用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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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證身份不管內外車道都算,要求停到路邊基本上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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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妨害交通順暢以及確保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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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你有沒有想過A押著B來說B是傷害他的現行犯要交給你,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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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根本沒打A,A才是妨害自由現行犯,你兩個都逮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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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看以什麼罪名逮捕,附帶搜索是為了防止湮滅、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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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及確保執法人員安全,酒駕的證據不在車上,在被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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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人體內,所以附帶搜索範圍應該是被搜索人身上有無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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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確保執法人員安全,若是槍砲、毒品,則可以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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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翻後車廂也沒問題,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指的應該是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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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索人坐的是大眾運輸工具等非私人載具,那搜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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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擴及全車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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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槍砲藏的技巧推陳出新...椅墊下算基本款 有的藏在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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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內、地毯下、冷氣孔的 不拆開根本不會發現,有些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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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就假裝很配合,不願意讓你仔細搜車,就是怕你找到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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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東西...也不要讓他聯絡人來把車子開走,事尾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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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8.第7條的是第6條提到對象的查證方法,第8條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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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交通工具的攔停,所以第7條沒有乘客的問題,只要你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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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符合第6條的要件,就可以盤查,對方不服就開異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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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09:59, 6年前 , 89F
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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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辦法是法規命令,不只是行政規則,檢查犯人有無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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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7:06, 6年前 , 91F
匿凶器等等,解送是一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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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是因為你根據6條發動盤查,所以車內駕駛乘客當然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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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7:09, 6年前 , 93F
以查證身份
11/06 07:09, 93F
文章代碼(AID): #1TluZfX0 (TPC_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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