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靠這句話 小咖毒蟲打臉警員、獲判無罪

看板TPC_Police作者 (一事無成)時間5年前 (2018/12/08 17:42), 5年前編輯推噓1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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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具體事證前,你有辦法讓這些毒蟲自願採尿是你的本

事,我從頭到尾沒有說這篇案例是符合程序的。誰知道這毒

蟲一開始是否真的有配合,而自願配合採尿確實沒有違反他

本人意願也是照程序走,只是做筆錄時突然又翻供,唯一的

事證又只有筆錄的錄音錄影都被翻供了還硬送,怪誰?而新

聞是否只報導一半根本不得而知?誰知道這記者是不是故意

修理警察挑取對毒蟲有利的說詞發的新聞?
我不知道在網路上大放厥詞的人竟然不會查判決,只會想方設法黑記者想讓自己看起來很有道理。 我節錄比較重要的就好: ******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11月23日107年度易字第479號 … 本案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上揭警詢筆錄之錄音光碟結果,被告與製作筆錄之員警有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乙節,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觀諸上揭警詢筆錄所示對話內容,被告經員警詢問是否自願同意接受採尿後,明確表示並非自願,並出言質疑員警於其住所地既未扣得任何物品,其何以需接受採尿,可見被告始終對於員警採尿程序之合法性有所爭執,被告既於警詢時仍對員警提出上揭諸多質疑,則其於簽署前開勘察採證同意書時,是否係在自由意志下自願同意接受採尿,已非無疑。 再者,由上揭勘驗結果以觀,經被告表示不要採尿後,員警復當場答稱「不行啦」,此亦有上揭警詢筆錄勘驗結果在卷可憑,審酌員警對被告表示拒絕採尿之回應,及被告當時處於單獨一人面對員警要求被告配合採尿之壓力情狀,實難認員警曾給予被告基於其意願而決定是否採尿之選擇餘地,進而認定被告係出於自願性之同意而配合採尿,足徵被告辯以其並未同意採尿乙節,應屬非虛,堪值採信。 … (三)員警並無對被告強制採尿之法律依據: 1.…本件被告雖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員警於106年11月22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上開住處執行搜索後,其後被告並與員警一同至警局,製作上揭警詢筆錄等情,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惟被告尚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等節,亦經證人許振和證述明確,被告既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被告,員警自無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施以強制採集行為之相當理由,故本件對被告之採集尿液行為,已不符上開規定自明。 2.被告雖係毒品列管人口,然本案並不符合強制採驗之條件:按所謂「毒品調驗人口」係指符合法定要件下之特定人,得對之調查採驗尿液、毛髮等,以明有無施用毒品犯嫌。…而應受尿液採驗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或到場拒絕採驗之情形,警察機關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始得「強制採驗」,亦即違反其意願或施用強制力採驗尿液。 ****** 因為不想要文章看起來太長,所以節錄少一點。 但判決內引用的法規相當明確,當事人在警詢的時候也抗議過了,沒有所謂單純翻供的問題。該檢討的應該是沒搜到東西還硬要送的狀況。 說白一點,人家不想驗,你憑什麼跟人家說「不行啦」?憑哪一條法規?

不需要在那邊很自以為電人,這年頭一堆毒蟲在網路上進修

,就算不懂法律在那邊亂看亂扯也是誤打誤撞脫罪,我推文

簡單打幾個字嘴一下不想說太白太詳細而已。學說部分,我

是不知道某樓誤會什麼,朋友有人還在準備司法特考,有時

我會跟他討論問題,但朋友整天拿學說在那邊說嘴,甚至之

前跟認識的檢座在聊天,剛好朋友就拿筆記順便請檢座看一

下,檢座當場嘴他這筆記太學說不切實際在準備100年也考

不上,我是不爽整天拿學說一直在嘴的人而已,某樓大哥,

我從頭到尾沒說這個判決是學說好嗎??

如果真不懂規矩的人就別亂搞,如果誤導毒蟲也剛好而已
抱歉我們沒有很自以為電人噢,我們是電那些很自以為的人。 這個判決當然不是學說,卻也沒有很在雲端。當事人或許誤打誤撞明明不懂卻脫罪了,但警察的作法也沒有明白法規到哪去。真正在雲端的一直不是法官檢察官,是無視合理規定的執法人員,讓人不禁想問,不依法是要執什麼法? -- 對警察勞動環境改善有興趣 想知道更多警察相關議題 想找人討論警察現況 歡迎各位加入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https://www.facebook.com/policerigh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43.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44262164.A.4C8.html

12/08 17:46, 5年前 , 1F
就...廠廠
12/08 17:46, 1F
呵呵

12/08 17:48, 5年前 , 2F
就硬要啊 不這樣判才奇怪
12/08 17:48, 2F

12/08 18:19, 5年前 , 3F
推學長觀念。本案重點是沒有持有毒品事實...
12/08 18:19, 3F

12/08 18:26, 5年前 , 4F
更何況刑訴205-2有拘捕前置的要件在,可以參考臺北地院105年
12/08 18:26, 4F

12/08 18:26, 5年前 , 5F
交字390號法官見解
12/08 18:26, 5F

12/08 18:36, 5年前 , 6F
硬要不可取^_^
12/08 18:36, 6F

12/08 19:04, 5年前 , 7F
推O大好文
12/08 19:04, 7F

12/08 19:19, 5年前 , 8F
學長發文只能推了
12/08 19:19, 8F

12/08 19:54, 5年前 , 9F
硬要會鬥倒
12/08 19:54, 9F

12/08 20:18, 5年前 , 10F
謝謝3樓提示
12/08 20:18, 10F

12/08 20:27, 5年前 , 11F
推!不愧是我最優秀的同學!
12/08 20:27, 11F

12/08 23:12, 5年前 , 12F
好文好文
12/08 23:12, 12F
※ 編輯: Ouiful (1.34.243.214), 12/08/2018 23:20:41

12/08 23:23, 5年前 , 13F
讚讚
12/08 23:23, 13F

12/09 20:45, 5年前 , 14F
推這篇
12/09 20:45, 14F

12/10 11:26, 5年前 , 15F
12/10 11:26, 15F

12/10 19:03, 5年前 , 16F
12/10 19:03, 16F
文章代碼(AID): #1S2v8KJ8 (TPC_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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