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靠這句話 小咖毒蟲打臉警員、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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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在網路上大放厥詞的人竟然不會查判決,只會想方設法黑記者想讓自己看起來很有道理。
我節錄比較重要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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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11月23日107年度易字第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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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上揭警詢筆錄之錄音光碟結果,被告與製作筆錄之員警有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乙節,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觀諸上揭警詢筆錄所示對話內容,被告經員警詢問是否自願同意接受採尿後,明確表示並非自願,並出言質疑員警於其住所地既未扣得任何物品,其何以需接受採尿,可見被告始終對於員警採尿程序之合法性有所爭執,被告既於警詢時仍對員警提出上揭諸多質疑,則其於簽署前開勘察採證同意書時,是否係在自由意志下自願同意接受採尿,已非無疑。
再者,由上揭勘驗結果以觀,經被告表示不要採尿後,員警復當場答稱「不行啦」,此亦有上揭警詢筆錄勘驗結果在卷可憑,審酌員警對被告表示拒絕採尿之回應,及被告當時處於單獨一人面對員警要求被告配合採尿之壓力情狀,實難認員警曾給予被告基於其意願而決定是否採尿之選擇餘地,進而認定被告係出於自願性之同意而配合採尿,足徵被告辯以其並未同意採尿乙節,應屬非虛,堪值採信。
…
(三)員警並無對被告強制採尿之法律依據:
1.…本件被告雖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員警於106年11月22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上開住處執行搜索後,其後被告並與員警一同至警局,製作上揭警詢筆錄等情,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惟被告尚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等節,亦經證人許振和證述明確,被告既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被告,員警自無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施以強制採集行為之相當理由,故本件對被告之採集尿液行為,已不符上開規定自明。
2.被告雖係毒品列管人口,然本案並不符合強制採驗之條件:按所謂「毒品調驗人口」係指符合法定要件下之特定人,得對之調查採驗尿液、毛髮等,以明有無施用毒品犯嫌。…而應受尿液採驗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或到場拒絕採驗之情形,警察機關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始得「強制採驗」,亦即違反其意願或施用強制力採驗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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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想要文章看起來太長,所以節錄少一點。
但判決內引用的法規相當明確,當事人在警詢的時候也抗議過了,沒有所謂單純翻供的問題。該檢討的應該是沒搜到東西還硬要送的狀況。
說白一點,人家不想驗,你憑什麼跟人家說「不行啦」?憑哪一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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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們沒有很自以為電人噢,我們是電那些很自以為的人。
這個判決當然不是學說,卻也沒有很在雲端。當事人或許誤打誤撞明明不懂卻脫罪了,但警察的作法也沒有明白法規到哪去。真正在雲端的一直不是法官檢察官,是無視合理規定的執法人員,讓人不禁想問,不依法是要執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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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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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uiful (1.34.243.214), 12/08/2018 23: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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