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茶包] 東別的車量...

看板THU_Talk作者 (我想要養土撥鼠)時間14年前 (2009/11/05 15:27),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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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oubaiz (我是一顆山東饅頭)》之銘言: : 內文跟標題無關。 : 只是就a同學的推文說一下最近才遇到心得.. : → arblord :前面緊急煞車造成後面追撞也是前面要 : → arblord :負大部份的過失責任...你懂不懂啊 : ^^^^ : 先前在東別外圍牆那裡,就是突然有警察冒出來勸導不要騎人行道的那天 : 總之就是發生了因緊急剎車引起的擦撞事故,我也在那其中 : 後來交警來 : (題外話,一開始來的是台中縣警察,後來他說天橋以下是台中市的轄區, : 所以連絡台中市警察,警察來又說是交通隊的職責,又連絡交通警察。 : 警察先生真忙..。) : 分析了前車緊急煞車導致後車追撞的責任歸屬。 : 一般來說,後車追撞前車,法律上的責任由後車承擔。因為前車有絕對的緊急煞車權利, : 可能是前方有障礙物或有突發狀況,當然莫名奇妙心情好來一下煞車的,也名列其中.. : 而緊急煞車的人則是承擔道義責任,比如說如果導致後車撞上跌倒受傷,可以替對方叫救 ^^^^ 撞上是「必須」叫警察,不一定得受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Ⅱ、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Ⅳ、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Ⅴ、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Ⅵ、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第1項和第3項分別是沒受傷和有受傷的處罰,所以撞車了就是得叫警察~ 當然得對方同意是可以不叫警察離去,但是不保證你走了對方不會叫警察,所 以叫不叫鴿子,大家自己看著辦! 還有對方有受傷的話,不叫警察或救護車會被追加刑法第185條之4~科科! : 護車等,如此便是負了道義責任, : 當然不叫也沒關係,就是別人會認為你沒良心罷了。 : 一開始我也認為如果因緊急煞車造成追撞事故,則前者要負責任。總之只有在自己也親身 : 經歷到這種事,才能學到這一課。 : 相關網址: : http://car.sogi.com.tw/newforum/article_list.aspx?Topic_id=6081524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883191&p=1 : 至於保持安全距離這件事,在原文的討論中也有提到,真的是很難辦的到。 : 所以大家騎車還是慢慢騎吧,一來保護自己,二來減少糾紛囉。 : P.S 不過感性上還是會覺得緊急煞車的人很機車就是XD -- [伊呂波歌] 花開溢香,然而不日也會凋謝 我世之人生又豈有終此不變? 如今將超越此生,渡無常之深山, 速從淺夢中醒來,莫沉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0

11/05 19:05, , 1F
地震 快逃~
11/05 19:05, 1F

11/06 01:43, , 2F
死豚,好久沒聊了,有沒FACEBOOK?
11/06 01:43, 2F

11/06 01:44, , 3F
寄來我信箱,不然我fb與yahoo信箱同
11/06 01:44, 3F

11/06 01:48, , 4F
太久沒見,看到你ID還一時以為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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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48, , 5F
顯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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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8:57, , 6F
本土撥不玩非死不可的~
11/06 08:57, 6F

11/06 22:33, , 7F
我也沒在玩....(((超懶...
11/06 22:33,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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