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駕駛上違不違規的問題

看板TAXI作者 (afflic)時間1年前 (2022/09/07 06:39), 1年前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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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查了查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駛違規使用)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駕駛: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 職業。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 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五、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六 、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前項第七款 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 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 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5條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車為限。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 業。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要僱用其他 人臨時替代時,其受僱人之資格,必須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 九十三條之情事者,且一次以一人為限。 第二項、第三項申請輪替或臨時替代之駕駛人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 關核准後,方得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營業。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規定資格之配偶或直 系血親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基本上法規上規定的 目前查到的都只有規定沒職業駕照的不能營業啦 只要不營業看來都能當一般小客車使用 當然,如果要當一般小客車使用,就要想辦法說服警察你沒有在營業了 (或者被開單可以申訴?) 多元計程車可能比較容易啦,執登拿掉、沒有載客,基本上跟一般小客車沒兩樣 小黃可能比較麻煩一點,車頂燈、計費表什麼的可能都要關掉才能證明沒有在營業 參考資料: https://forum.jorsindo.com/thread-2469059-1-1.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3.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I/M.1662503968.A.6C4.html ※ 編輯: afflic (27.242.3.150 臺灣), 09/07/2022 06:41:55

09/09 14:12, 1年前 , 1F
錯,多元的牌也是計程車牌,現在警察上網就可以查到資料,
09/09 14:12, 1F

09/09 14:12, 1年前 , 2F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裡面找一下,只要是計程車
09/09 14:12, 2F

09/09 14:12, 1年前 , 3F
,就不能給無計程車執登證資格者開,這個9000起跳
09/09 14:12, 3F

09/09 18:41, 1年前 , 4F
不管有沒有營業 10500,個人9000,車行1500
09/09 18:41, 4F

09/11 22:49, 1年前 , 5F
第91條開頭就寫經營捏
09/11 22:49, 5F

09/15 08:57, 1年前 , 6F
四樓錯誤喔,是車行罰9000,駕駛人開1500並記點處分
09/15 08:57, 6F

09/15 16:44, 1年前 , 7F
話說這9000跟1500到底是哪一條寫的啊
09/15 16:44, 7F

10/03 23:48, 1年前 , 8F
6樓正確,搞反了
10/03 23:48, 8F
文章代碼(AID): #1Z5ymWR4 (TA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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