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話]14歲就該擁有性同意權

看板TAS作者 (圍)時間14年前 (2010/05/23 23:52),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中華民國 刑法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我國現行法律,意思是說,無論你現在是幾歲,彼此是否同意, 只要跟16歲以下的人性交,就是妨害性自主。 就算沒有真的做了,性交未遂,也要罰。 也就是說,我今天滿16歲,你小我2天還沒過生日,我們是很親密的伴侶, 交往三年,你為了慶祝生日跟我做愛。 我們犯法了。 你情我願的愛愛,為什麼法律要管到我們床上來? 我今天14歲,你15歲,我們在意亂情迷,互摸性器,我們違法了。 因為刑法所指的性交,只要以任何身體部位,與性器接合,就是性交。 刑法 第10條 只要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兩個國中生,因為看了A片,互相撫摸性器,違法了。 這全都可以以刑法起訴。 但這是我們生活中多麼平常、常聽見或是曾體驗的事啊! 為什麼要有這麼奇怪的法律呢? 基本上,我覺得有性侵害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或原刑法221條之後, 就不再需要這幾條法條了,因為只要非意願、非同意的強迫性行為,就該治罪。 而這種你情我願、兩小無猜,或是同儕間性探索、性遊戲, 不應該有法律來規範。 我的理想是,不要設年齡的規範, 但如果可以降低性同意權的時間,我會希望降到十四、十二歲以下。 我朋友說他十歲的時候,跟兄弟姐妹,就曾因為好奇而玩與碰觸彼此的性器。 我覺得不該有法律規範這樣的東西,這是很自然的性探索,無需沉重扣以違法之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45.155

06/19 17:32, , 1F
如果兩個都14我沒意見,但一個成年另一個未成年,
06/19 17:32, 1F

06/19 17:34, , 2F
甚至年紀差很多,就非常不贊成,會有哄騙的爭議在
06/19 17:34, 2F

06/20 03:49, , 3F
加拿大有四歲條款(年齡差距大於4歲才罰)
06/20 03:49, 3F

07/01 20:01, , 4F
你說你的理想是步要設年齡規範 但你後面為何又希望14.12
07/01 20:01, 4F
文章代碼(AID): #1B-Kz21B (TAS)
文章代碼(AID): #1B-Kz21B (T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