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Marvel為節稅而打"變種人非人類"官司
今天突然想起了這個案子,想查看看後續,找到了法院的判決pdf檔。
不過我發現一件事,Toy Biz v. United States是2003年的案子,
只是幾個月前又被國外網站拿出來談,所以不是最近的事......
比較有趣的是,這個案子涉及的產品不只有變種人的玩具而已,
還包括了蜘蛛人系列與驚奇四超人系列的角色玩具、
一些卡牌遊戲,以及「Jumpsie」這種玩具。
簡單來說,Toy Biz在角色玩具方面贏了。
跟本案相關的是美國1994年關稅稅率表(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HTSUS")中的兩項規定,包括:
1. subheading 9502.10.40規定:
「無論有無衣著、僅有人類外表的人偶(doll)及其配件」
(Dolls representing only human beings and parts and accessories thereof:
Dolls whether or not dressed: Other: Not over 33 cm in height)
適用12%稅率。
2. subheading 9503.49.00則規定:
「有著動物或其他非人類外表(例如:機器人、怪物)的玩具(toy)及其配件」
(Toys representing animals or other non-human creatures (for example,
robots and monsters) and parts and accessories thereof: Other)
適用6.8%稅率。
因為後者可以說是概括性的剩餘分類條款,只要不屬於「人偶」的通常都會被分類到
「玩具」,所以「人偶」的定義就變成了最主要的爭點,而條文中的「僅(only)」
和「有著...外貌(representing)」該如何解釋也變得很重要了。
關於「only」的部份,法院同意Toy Biz的說法,認為這個字有獨占、排他的意思,
因此非人類的絕對不可能被歸類成「人偶」。
而「represent」呢?能否解釋成「相似(resemble)」?法院認為不行,因為HTSUS
的註釋95.03很明確地在「玩具」的部份提到了「即使是明顯有著人類形象的非人類亦
屬此類(even if possessing predominantly human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若外觀和人類相似就必須歸類在「人偶」,很明顯會和這個註釋衝突。
更何況,關於「doll」的部份,HTSUS也明確地表示,若一個物件要被定義成人偶,
外觀上必須是人類的具象化(embodiment)、或足以作為人類形象的範本(example)
,想當然這樣的定義絕對不會只要求「相似」而已。
綜上所述,HTSUS對「人偶」的定義是十分嚴格又狹窄的,
那麼Toy Biz這批商品到底算不算「人偶」?
法院認真地檢視了這些產品,並歸納出三個理由:
1.雖然這系列角色大多數都有著人類的外貌,但至少有一樣非人類的特徵。
2.在大眾文化裡,這些角色一直以「變種人」為人所知,可以說他們不只是人類,
也可以說他們與人類有別。更何況,身為被告的海關也承認,有些角色明眼人
一看就會說是天使、惡魔或怪物,不會把他們界定成人類。
3.製造商無論在販售時的宣傳或包裝上都以「變種人」稱呼這些角色,很明顯地
是認為這群角色的確與人類有別。
因此,「變種人」並不是「人類」,而且應該和subheading 9503.49.00所例示
的機器人、怪物一樣自成一類別,並符合該條定義而適用6.8%的稅率。
更有趣的是驚奇四超人和蜘蛛人的部份,
這些角色設定上大多不是變種人,又該如何界定?
法院同樣一一審視了各個角色的特質,並認為和變重人的情況相去無幾,
連金賓(Kingpin)這個角色,法院都以其壯碩又頭身不成比例的畸形外表,
以及其在漫畫中的能力表現,界定成非人類而適用「玩具」的稅率。
總之,癥結點就在於,1994年版本的HTSUS對「人偶」的定意太過狹隘,
導致大部份的商品都會落入「其他玩具」的部份,而本案也不例外。
不過呢,2002開始的HTSUS已經把人偶和玩具的稅率統一,
兩者在現在的版本裡都一樣免稅,所以現在不會有這種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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