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各位重車板友幫幫我
※ 引述《aquafreshass ( )》之銘言:
基本上,對方是個警察, 那對於“以刑逼民”一定是非常了解.
所以原 po 你就要想清楚, 你是想不要有前科,多花點錢
還是不介意前科,少花點錢??
以“標準程序“來看.
原po -> 未依標線號誌行駛 , 跨越雙白線
對方 -> 未保持安全車距, 及“可能“超速.
(註: 因為沒直接證據對方超速, 只能有事故須要修車超過殘值1/2推測
對方時速不慢 )
以這個情況來看, 我個人是估肇責約是55波.
實際肇責可能可以請教保險公司, 或是送車鑑會判定.
假設以55計. 對方輕傷(無骨折)
過失傷害成立(其他罪責都不可能, 原po不用緊張)
粗估刑期約在1個月上下.
在分兩個況來看,先假設修車費用合理.
1. 合解, 不負刑責.
2. 不合解, 負刑責.
以1 的情況來看
原po 要付出 21 萬修車費用 + 4 萬醫療 = 25 萬
以肇責55分, 保險公司會幫忙出12.5萬, 賸下原po要負擇.
意思就是, 原po 要自負約13~15萬
(對了, 想要保險公司出錢, 就決對不可以私下和解, 或是先給錢)
以2的情況來看
刑期1個月,要付給政府約3萬
判賠的民事不超過保額上限, 保險公司全部買單. ( 應該不太可能超過上限)
所以, 原po 可以考慮看看, 一來一往差額約十萬, 看那個過失傷前科對原po來說
重不重要,及是否有那時間跟對方耗,大約要耗2-3年(一審, 二審)
不知原po有沒有聽過良民證?
它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辦理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只要原po乖乖繳錢, 就符合第6條第3款, 良民證將不予記載.
※ 編輯: khfan 來自: 220.133.40.136 (04/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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