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jeanvanjohn 不正確吐槽

看板SuckcomicBM作者 (尚市長)時間9年前 (2014/09/26 21:03), 9年前編輯推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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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容我再申覆一下: : 節錄版友推文 : 推 Dino60128: 你不喜歡某種音樂類型是你家的事,說人家亂吼亂叫殺雞 09/25 22:39 : → Dino60128: 是要引戰嗎?還是釣魚? 09/25 22:39 : 推 aspectemp: 這就叫殺雞 那歐美的死亡金屬算甚麼? 09/26 08:50 : → aspectemp: 紅白秀只代表水樹唱現場很差 不代表這OP爛了 09/26 08:50 : → aspectemp: 你很討厭就嗆殺雞 照你這樣講歐洲音樂有一半都是殺雞秀 09/26 08:52 : → aspectemp: 這種酸民酸存在很多 戰動畫內容怎樣都可以 嗆歌省省吧 09/26 08:53 : 推 Dino60128: 就是這裡是漫吐板我才覺得你在這吐歌手幹嘛 09/26 13:31 : → Dino60128: 乾脆無限上綱我討厭某OP我覺得唱歌的歌醜好醜算了 09/26 13:31 : 我認為足以令特定族群心生不悅 激怒特定族群 因此檢舉 : 以上 懇請查照 嗯,按照JPIGHEAD之前的檢舉判例所示, 不能引用其他不相關的事物來進行比爛(這是不正確護航), 比方說引用ID4,來和A/Z相互比較之類的; 因此,根據這個判例,aspectemp舉"死金"來替水樹奈奈護航, 按照昨天的規範是不正確的護航方式(或者說,比爛方式); 所以JPIGHEAD舉的這個"令特定族群心生不悅"的例子, 顯然與他昨天提出的檢舉是相互矛盾的,因為那是屬於不正確護航-- 請問,歐美的死金是動漫歌曲嗎? 用非動漫歌曲的音樂來替動漫歌曲護航,這是不是不正確護航? 明知這是不正確護航,還把這種不正確的護航拿來檢舉人, 這不是很有意思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221.3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uckcomicBM/M.1411736610.A.867.html

09/26 21:10, , 1F
你覺得他違規 就去檢舉 這跟你用詞令人不悅無關
09/26 21:10, 1F
我只是說,你的舉例是跟你自己前面的檢舉矛盾的。 而且,"心生不悅"這個詞很主觀, 如果"殺雞"讓人心生不悅,那麼第二天有人說"傷耳朵"也讓我不悅, 明天有人說"難聽"也讓我不悅,總之粉絲聽到什麼都不悅, 那這樣什麼文章都可以檢舉了,這種濫訴真的合理嗎? ※ 編輯: jeanvanjohn (58.114.221.30), 09/26/2014 21:12:01

09/26 21:10, , 2F
兩造請勿混淆.
09/26 21:10, 2F
不管怎麼說,你舉的範例"不能成立",請再舉其他更好的例子吧XD

09/26 21:14, , 3F
無意與你辯論 況dino君不悅你也無解釋 靜待版主判定
09/26 21:14, 3F
我再說一次,"不悅"不能當做檢舉的藉口。 今天尚市長說"水樹唱革命雞像殺雞",讓JPIGHEAD"心生不悅",應該處分, 那假使明天有個某某某說"水樹唱歌的聲音真傷耳朵", 又有另一個DEAHGIPJ覺得"不悅",因為"傷耳朵這個形容詞讓特定族群不爽", 應該處分,於是... 那這個板不用叫漫吐板,改名叫粉絲板好了, 因為不管講什麼話,一定都會有某人的粉絲"不悅"! 你永遠不可能在吐槽的同時,還讓所有被吐槽的人都很開心; 因此,如果"某些粉絲不悅"應該做為處分藉口,那麼,任何人都有遭到處分的危險, 因為永遠都會有"不悅"的人跑出來檢舉... p.s.: Dino的推文其實也是不正確護航,因為是針對板友的"動機", 而不是針對歌唱本身來護航。 所以不好意思,JPIGHEAD,你舉的兩個"不悅的例子",都是不正確護航! ※ 編輯: jeanvanjohn (58.114.221.30), 09/26/2014 21:20:57

09/26 21:56, , 4F
兩邊的意見已經清楚表達 請待板主回應
09/26 21:56, 4F

09/26 21:58, , 5F
感謝板主。
09/26 21:58, 5F

09/26 23:34, , 6F
發現被cue了我來回答一下應該可以吧
09/26 23:34, 6F

09/26 23:34, , 7F
我沒有護航什麼東西,我只覺得在漫吐嫌某位歌手在紅白
09/26 23:34, 7F

09/26 23:35, , 8F
的表演內容讓你覺得很爛很詭異...
09/26 23:35, 8F

09/26 23:36, , 9F
而且很明顯你吐的點是"歌手唱功"並不是環繞在該作品OP
09/26 23:36, 9F

09/26 23:36, , 10F
本身
09/26 23:36, 10F

09/26 23:36, , 11F
以上是我對我推文的解釋,個人認為我的推文非護航行為
09/26 23:36, 11F

09/26 23:37, , 12F
謝謝板主~
09/26 23:37, 12F
不,我是針對"釣魚"這句推文提出指正,感謝。 ※ 編輯: jeanvanjohn (58.114.221.30), 09/27/2014 08: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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