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化身股市老師報明牌!台南法警狠撈533萬
※ 引述《strlen (strlen)》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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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82條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112條第五項第五款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你甚至還可以跟金管會檢舉:
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7780
至於檢舉是否構成違法要件,那麼首先你必須舉證出對方「營業」
舉幾個例子,110年度金訴字第42號。
"以優惠價每月新臺幣(下同)1,200元或原價1,500元之價格販售臺指期
「盤前規劃」課程"
"收取學員付款至由其擔任負責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報名價格開設「當沖一日班」,另於108年不詳時間起
至108年底止,在附表一所示等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報名價格開設
「假日實戰班」課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 3055 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也是呈現一種很常見的誤區:
「那我去券商當營業員,我就可以開課教人收學費營業嗎?」
只要你不是該券商期貨顧問部,但你從事期貨顧問收費的營業行為,只要被舉證檢舉
"開設「選擇權進階班(每人收費新臺幣{下同}9,900元)」、
「操盤手養成班(每人收費66,000元,後調整為40,000元)」、
「全方位1對2培訓班(每人收費75,000元,後調整為70,000元)」、
「全方位頂級培訓班(每人收費100,000元,後調整為90,000元)」等
選擇權交易教學課程"
"於108年3月起至109年6月止,則在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1、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
新北市捷運頂溪站、永安市場站及景安站附近等處所內;
其授課按班別以一對一、一對二或團體教學等方式授課"
最後被查扣,由檢察官舉證:
"共向學員收取學費總計2,201,060元"
那這些學費最終還是會被列為不法所得而沒收。
「那我在line上面創社團騙別人說我有顧問證照,讓別人匯款讓我代操就行了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就很典型的,誆騙說自己有證照,但代操期貨虧損後跑路被告的案例。
拉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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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你已經很清楚違法要件是在於有收費的「期貨顧問營業行為」
故6這個被曾經付錢,甚至單純看到廣告有明顯違法事證去檢舉,
那麼你最終還是會被告,學費也會被沒收。
相對地12345只要沒有收費,基於檢舉人也難舉證你有顧問收費營業事實。
只要你不要收費,那就不違法。
至於7本質上跟6一樣。如果你是有考上期貨分析師,並任職券商的期貨顧問部門
擔任分析師或研究員,公司也同意你開訂閱會員,那才會相對沒問題。
必須要注意的是,單純你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CSIA)證照是沒有用的,
你還要待在金管會核可發許可證的公司或券商才能在合法的保護傘內。
不然被檢舉基本上就是等著被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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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法律只有期貨交易法嗎?幾個例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這是一個典型開講座宣稱有AI人工智慧代操美股的多層次傳銷詐欺
儘管美股並非金管會所管轄,但你還是會違反銀行法,比如說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基本上你只要涉及集資、代操、匯款買美股這條都會中。
這個案例也違反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8條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這也是同樣的例子,你要常態的開課,那你不是自己開公司,就是委託像是
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顧問有限公司來收學員錢,之後要談分帳那必然會有學員
資料跟帳戶。那就算你做美股/國外期貨等非金管會管轄的海外卷商業務。
這個時候檢察官就會以銀行法作為訴訟標的,基本上躲不掉。
你也不可能要學生匯到海外帳戶,這個第一關銀行就會覺得有異而開始問買家,
甚至買家自己可能也會覺得怪怪的是不是詐騙。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的部分若判處有罪,那你收入還是會歸類為不法所得。
其他那種LINE群美股港股詐騙的就不說了,你可以自己去司法院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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