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阿鼻最新動態....已回收

看板Stock作者 (寶藏巖公社)時間10年前 (2014/07/19 16:15), 10年前編輯推噓1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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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dhunter (股市檳榔園_戰鬥2號)》之銘言: : ※ 引述《realatlantis (Paul)》之銘言: : : 最有效率的解燃眉之急~就是先還這位女弟子錢 : : 30w~再沒錢應該也湊的出來~ : : 不過事情爆發以後~弟子們口耳相傳 就會造成擠兌 : : 可以繼續看下去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 107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 : 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 : 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 : 外基金。 : 阿鼻有粉絲力挺了,指稱為借貸,而阿鼻自始至終都以借貸為名 : 就是要規避刑罰 : 研究過的喔~ 以為凹成借貸就沒有事了嗎? 更重的違法吸金罪在後面等著他喔? 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29-1 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這裡有一個現成的案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528/4061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227.15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tock/M.1405757708.A.2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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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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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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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那是現金流遊戲中的本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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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想要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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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付利息 就是收受存款~ 所有理由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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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很多代操的人 好像都不怕這條法律 我真的覺得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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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殺雞儆猴 否則 對我們這些乖乖不收錢代操的人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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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有時候幫我親戚買股票 也沒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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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順便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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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沒要招生~招生那麼累~我最討厭處理"人"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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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閉宅 只喜歡股票 跟奇皇后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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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推文說的是收錢代操 這篇講的是低利率借款 好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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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一樣 反正總之 什麼收錢代操的 也去抓一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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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想像競合 基本上只要有向多數人吸收資金 然後給予顯不相當的利息(現行銀行利率是個參考值) 不管你用代操,投資或是其他名義 都一樣可以構成違法吸金 http://mypaper.pchome.com.tw/pool57003/post/126688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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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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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若口徑一致說借朋友周轉 這條很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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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眾口一辭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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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新進度, 來去看書好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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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27.159), 07/19/2014 16: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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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公訴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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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發現錢都沒辦法變現 還會挺就是腦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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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就還錢 不然就想辦法捲款出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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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萬 虧3成的話去中南半島應該還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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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σ≧▽≦)σ (─_─)||| 哈哈 你看看你~係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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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有幾個虧錢的口徑一致說是代操 那結果就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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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了30 40這樣吸十幾個人吸到400根本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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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好講話的點就是400萬有點小 趕快借滿還一還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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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四百萬了,沒這麼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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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到底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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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笑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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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鼻的文章一點都不好笑 這樣敢把錢給他代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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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oYaCBA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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