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俠客風雲傳》因涉及侵

看板Steam作者 (善良★小埋騎士)時間5年前 (2019/03/24 13:40), 編輯推噓15(15019)
留言34則, 2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我試著整理一下: 判決書(106,民著訴,48):https://goo.gl/nwVgbv 原告(智冠公司)、被告(河洛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徐昌隆) 法院最後整理出來的爭點有五個: 一、原告是否為據爭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二、系爭著作是否侵害據爭著作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 三、如果系爭著作侵害據爭著作,原告何時知悉? 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是否罹於時效? 四、如果系爭著作侵害據爭著作,被告公司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被告公司應賠償之金額為何? 五、如果被告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徐昌隆依公司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是否有理由? 註:據爭著作(武林群俠傳)、系爭著作(俠客風雲傳) 我整理了前三個爭點,剩下的可以自行參考判決書。 爭點一、原告是否為據爭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智冠公司稱已於遊戲外盒及操作手冊版權宣告載明200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pyright, 徐昌隆辯稱,據爭著作由徐的河洛工作室製作,與原告僅具消費借貸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並不當然由原告取得所有權。 法院採信證人之證詞認為,被告徐昌隆當時仍是智冠公司的員工,依著作權法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故原告主張有理。 且縱使被告徐昌隆否認僱傭關係,依當時雙方的委製合約書約定,智冠出資請徐昌隆完成 電腦遊戲著作,並約定著作財產權歸於智冠,依著作權法原告依契約約定享有據爭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 徐昌隆辯稱其未電腦程式、美術圖片未移交,而智冠未取得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又稱東方演算公司亦是著作財權人,原告未提出原始創作資料及著作權契約等。 法院不採。 爭點二、系爭著作是否侵害據爭著作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 這部分其實沒什麼爭議,畢竟角色設計以及台詞真的很類似... 法院認為,武林群俠傳與俠客風雲傳之語文與美術著作有實質相似,已侵害據爭著作之 改作權及重製權爭點三、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徐昌隆抗辯103年底完成俠客風雲傳時,已和智冠洽談經銷合作及音樂授權,並由智冠 負責廣告宣傳,智冠應該遲於103年底就該知悉俠客風雲傳的具體內容。 法院認為,智冠在交付新作音樂時,無法確認有取得俠客風雲傳之完整版而得以判斷 有無侵權。故被告的時效抗辯不足採。 個人看法,我認為在爭點三,河洛若能有新證據證明智冠明知俠客風雲傳的內容的話, 智冠的請求權就會罹於時效。還是有機會能夠翻盤的。 -- 善良的小埋☆騎士 weichipedia 參上!!! http://i.imgur.com/pGtZ0Lj.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57.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eam/M.1553406032.A.238.htmlweichipedia:轉錄至看板 C_Chat 03/24 13:40

03/24 13:48, 5年前 , 1F
好久沒看到埋騎
03/24 13:48, 1F

03/24 13:51, 5年前 , 2F
沒梗發文==
03/24 13:51, 2F

03/24 13:54, 5年前 , 3F
這篇的頭腦清楚多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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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03, 5年前 , 4F
你以為你法律系喔== 說這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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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08, 5年前 , 5F
法律系高材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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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08, 5年前 , 6F
阿康你以為你大傳系喔 費雯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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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12, 5年前 , 7F
沒那麼簡單, 遊戲持續賣侵權所得是不斷增加的, 屬於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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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12, 5年前 , 8F
續性侵權行為, 所以時效是能一直刷新的, 河洛最多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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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12, 5年前 , 9F
只能爭取到超過兩年的所得不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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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24, 5年前 , 10F
啊..原來如此,這我沒考慮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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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33, 5年前 , 11F
沒玩過武林,所以俠客連角色跟台詞都跟武林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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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34, 5年前 , 12F
八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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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35, 5年前 , 13F
這款就重製板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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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36, 5年前 , 14F
119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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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6:10, 5年前 , 15F
推 ,比上一篇搞不清楚狀況就來帶風向的仇富仔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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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6:33, 5年前 , 16F
埋騎這篇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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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6:59, 5年前 , 17F
每個訟棍也都只是在執行台灣法律賦予的權利呀,當然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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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6:59, 5年前 , 18F
有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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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09, 5年前 , 19F
小埋騎士難得U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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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8:45, 5年前 , 20F
什麼難得優文…我篇篇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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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9:21, 5年前 , 21F
可以去看附件 幹根本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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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9:50, 5年前 , 22F
難得優文喔
03/24 19:50, 22F

03/24 19:55, 5年前 , 23F
洛川 之前也跟智冠產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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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9:55, 5年前 , 24F

03/24 20:03, 5年前 , 25F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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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04, 5年前 , 26F
管見以為河洛打二審的結果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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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05, 5年前 , 27F
都重做了,內容也不改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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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30, 5年前 , 28F
說來矛盾,可能改了就不是玩家想要的,也沒機會火起來
03/24 20:30, 28F

03/25 00:35, 5年前 , 29F
離職員工很容易犯下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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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0:37, 5年前 , 30F
code裡面有原職務工作裡面相似的邏輯結構 也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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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0:39, 5年前 , 31F
我覺得離職了就該往前走,不要再用前公司時期做的內容
03/25 00:39, 31F

03/25 00:56, 5年前 , 32F
巴哈新聞有判決書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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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6:40, 5年前 , 33F
埋騎出現了==
03/25 06:40, 33F

03/25 21:17, 5年前 , 34F
也法條分析給推
03/25 21:17, 34F
文章代碼(AID): #1SbnXG8u (S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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