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R: [罷免板主] NBA 板
※ [本文轉錄自 joh 信箱]
作者: sungastill (桑嘎斯)
標題: R: [罷免板主] NBA 板
時間: Wed Jan 23 23:51:12 2013
以下乃sungastill本人對罷免案之答辯,因本人於組務被水桶,因此勞請小組長代轉。
1.NBA板近年風格大多是球迷口水戰,若有板主能改善這種情況是件好事
但要再短時間內改善多年來的風格只會造成板上的混亂,
並且未加強宣導便強制變更本板風格導致板上混亂.
我一直以來就是按照板規文字去執行,但每個人理解文字的方式與執行的方式都會有所出
入。
初上任時,在板規尺度上拿捏的確與資深的G板主規準有所不同,但板主確實沒有不依循
板規處置,被懲處者之言論依照板規確實就是違規,而非是判決;且若有判決錯誤或不夠
嚴謹之處,板主也是會依循申訴者申訴給予適當處置,並且在公告與信件中致歉,例如
文章代碼(AID): #1G-lDwWE (NBA) [ptt.cc] 中cscscscs22君的部份便是一個簡單的例子
。但話說回來,遵守板規本就是使用看板前的基本義務,並不能因為自身違規只而責怪新
的板規執行者太嚴格,而不去探討是否有充分遵守板規。
板主剛上任時確實也還在熟悉板務,與資深的G板主執行標準上有所落差,的確讓板上有
一段適應期,但後來逐漸熟悉事務後,有多與G板主與C板主一同討論相關規準,也漸漸取
得共識,目前來看已經不太有初期各板主各行其是的情況。
至於說板上混亂的部分,的確改革會有所陣痛,但目前來說經過一小段時間的密集審案與
公告後,板上風氣確實有所增進,不再一討論即有許多惡意文字,也出現了一些認真文
(這板主若有見者,皆已收入精華區)。
2.板規(暱稱)規範不明確,此板主標準浮動,哪些暱稱可以講哪些不可以講沒有明確答案
,幾位板友質疑後,才跑去找其他板主討論標準,新訂標準出來後,
受罰者自己來信說明有沒有犯錯,如此霸道作風,我認為此版主不適任
首先,新板規的制定有通過當時4位板主討論(Z、G、C與本人),而非我一意孤行。
第二,暱稱規範出來後確實有一段時間的空窗期,但事實上版主群也是針對惡意與否進行
裁量(依照社會普世價值做為標準),並不會說個些許不雅的詞彙便逕行裁罰,且之後於使
用者反應以及板主群討論後,也盡速但不淪為粗糙決策的推出相關規範與說明,作為因應
措施。
第三,提案人seabox所言「受罰者自己來信說明有沒有犯錯」,是對於規範語句的誤解,
申訴規定原句為:「若先前因軟限制關鍵字而受到版規處分者,則可申訴至版主處,說明
使用動機,版主會以從寬認定的原則,取消判決。」因此並非要說明是否有無犯錯,而是
板主群希望了解使用動機,好讓板主群之後修訂相關規則時能有所依據,且該段話已經闡
明從寬認定,所以並不會為難板友。
3.某使用者12/28的推文在12/31被警告#1GuAZoQw(NBA),
然後在12/24發的言在1/1水桶#1GuekiZb(NBA),
這種翻舊案的情況十分誇張,完全不給於板友反省機會,若這樣處理,
那是否代表此版主就可以無聊時去翻翻舊聞來水桶受罰中的板友呢?
第一,我並非去翻舊案,而是僅是根據檢舉來信順序處理案件,但檢舉信件有時一天高達
20封,且每封信件內又含許多案件,無法一次處理完,所以會有同一人分多次審理,違規
日期順序不一的情況。目前版主群已協調好,若案件過多會互相轉案,相互協助,以減少
此類事情發生。
第二,會有被水桶了卻因他案而再被判罰情形,是因為板規並無規定「被水桶者,便不再
審理其相關案件」,因此秉持一罪一罰之原則,每有違規事項,便會裁罰。
第三,反省與否與受罰輕重並不直接相關,若真有心反省,來信申訴向我承諾不再違規,
且有感受到其真誠,我會給予減刑的機會(當然附帶條件是,再次違規加重懲罰)。且若有
違規者,違規案件眾多,卻因為在水桶中免罰逃過應負之責任,那對於其他板友是否也不
公平?而違規者是否又會心存僥倖繼續違規?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4.我跟板友都有質疑此板主的標準,多次提出疑問,但板主卻一直不正面回應問題
我認為此板主對於自己執法沒有標準,且多次迴避板友問題
簡單來說,我曾經試著要回答問題,但每每淪為筆戰,且經常淪為非就事論事。例如試著
回答,經常得到的就是「下台」、「快滾」,或是透過質疑板主所言、謾罵板主、歧視學
校等方式作結,試問此情況下該如何回答?我想並無法達到溝通效果。
另外若真希望我清楚解說,何不使用來信詢問?而是在討論區你一言我一語,隨意質問,
乃至板主要休息、要工作、要離開電腦,都被認為是逃避問題,如此毫無信任基礎,如何
在討論區說清楚呢?且版主也曾提說請有疑義者來信討論,但幾乎無人如此做。
因此在毫無信任基礎下,我儘管試著回答問題,但成效不彰,所以減少回答,以免不斷重
複相似情境,而不斷打壞彼此關係。
最後,再次申明,討論區用意是要讓版友方便提問,若有不詳盡之處,仍是可以透過信件
溝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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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叒嘎▏
▕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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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joh (1.164.122.212), 時間: 01/24/2013 19: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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