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汐止路邊停車請注意 !!

看板Sijhih作者 (守護神)時間16年前 (2008/06/04 22:1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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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nfish (fish)》之銘言: : 剛剛打去汐止市公所建設課一位曹先生負責的 : 問他停車費的問題 : 他說目前的路邊停車費就不要理會也不要繳款 : 我問他為何不取締開單人員? : 他又說這牽涉到法律問題, 沒有辦法取締 : 我問他為何市公所不出來好好宣導, 不知道的人不就被騙錢? : 他說有呀~ 都有發新聞稿出去了, 新聞都看的到! : 我再問他我家的停車費是用銀行直接扣帳的怎麼辦? : 他說那沒辦法, 還是會被扣, 不過我們市政府會想辦法追討回來~ : 我: 要是你們追討不回來呢??? 他: 我們會盡力追討! : 媽呀~~~ 我要趕快去銀行申請停止自動扣繳了! : 汐止市長/台北縣長可以再有用一點!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國家賠償責任(一))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國家賠償責任(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視同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第 8 條 (時效期間)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 條 (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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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依照目前行政訴訟來看應該要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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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併八條撤銷訴訟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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