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實習生辭職可以說走就走嗎?
分成幾個角度來回答你的問題
辭職的法律效力是
“自勞工提出,資方接受到的當下即生效力”
1.不要式行為,也就是任何方式皆有效,非書面也可以,但由於舉證難易度問題,通常還
是建議留下文字,通訊軟體如Line的已讀也有效唷
2.單方面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不需資方同意
所以如果有勞工在公司大喊:老子不幹了!
的當下,這個勞工離職效力即成立
而員工反悔離職,撤銷離職同意權在公司
另外
常見有公司藉由完成離職流程批核許可
扣留員工是違法的
至於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離職預告期
對勞工沒有罰則
沒有罰則就叫做訓示規定
如同民法第1084條
子女應孝順父母
那不孝子有罰則嗎
除非有傷害到人身財產否則沒事
那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對勞工有什麼約束
頂多就是可以因此透過民事訴訟去請求交接未完成公司利益損害賠償
但利益損害的舉證在於雇主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勞工不遵守離職預告期直接離職
1.有效嗎?有
2.有違法嗎?有,但就只是一個不孝子,沒有罰則所以大部分的時候沒事
除一些特殊職業,有受公司鉅額補助受訓的職業
如機師,才有其他法條上的責任義務
以管理上來說
如果一個實習生不能說走就走
那公司在知識管理上,職務分工上是否有問題
是否有把實習生凹正職操的可能?
正職員工都能說走就走?
為何實習生不能?
以上供參
※ 引述《annycc217 (追光漢子)》之銘言:
: 昨天前同事跟我說
: 公司的實習生
: 最後一天上班打卡前15分鐘才跟老闆提離職
: 雖然勞基法是規定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
: 就應該在離職前10天告訴老闆
: 但就算有支薪和幫保勞保
: 不知道上述標準適不適用於實習生這樣的角色
: 先不論他的做法於情於理好不好
: 比較好奇這樣說走就走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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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唷,也不能說這只是開玩笑
法律上沒有開玩笑
實務上的確有員工怒喊我今天不幹了
公司就讓他當天離職
過幾天想想不對勁說只是開玩笑的
打到法庭上判員工敗訴
※ 編輯: eyck (114.136.132.8 臺灣), 02/12/2023 19: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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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的見解的依據從何而來
離職和撤銷離職參考如下
離職是形成權 可詳參勞動部的說明
https://reurl.cc/4Qg4aD
終止契約的撤銷
依民法263條準用民法258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判決
(略...)惟其意思表示於到達雇主時即已生效,表意人自不得任意撤回,否則即有礙於法
律關係之安定,但倘雇主亦同意勞工撤銷其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自不在此限
※ 編輯: eyck (114.136.140.90 臺灣), 02/13/2023 08: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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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算不算勞工一直有爭議
勞工最廣的定義
有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的就叫做勞工
所以自雇工作者也可以投保勞保
也可以自稱是勞工
雖然不太會有人bird you
所以這邊的勞工就用勞基法上的定義吧
實習生到底是不是勞工
簡單區分如下
1.如果有簽訂勞動契約的,是勞工歸勞動部管
2.簽產學合作領實習津貼的,不是勞工歸教育部管
3.還有一種凹人去實習只給津貼或車馬費
出事沒人管的最可憐
所以有一陣子第三種的很常見,尤其是新創公司凹人去學不到東西又不給夠錢
學校也不管你,需要的業績到手就好
還上了好幾次新聞頭條,教育部和勞動部互踢皮球,鬧的沸沸揚揚
當然還有一種叫作學校助教…這個不在這次的討論範圍內
至於有保勞健保就是公司的勞工嗎?
這種分法很危險
僱傭關係不以保險身份為區別
例如保在工會,工會就是你的老闆嗎?
例如之前五人以下的公司沒有強制要保在公司,很多都會叫你去找工會投保,那你的公司
就不是你的公司了嗎
但我們的政府(古往今來)從沒有想要好好處理實習生這件事(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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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幫你跟老闆說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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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yck (223.137.222.6 臺灣), 02/15/2023 20:27:14
※ 編輯: eyck (223.137.222.6 臺灣), 02/15/2023 2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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